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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考點憲法修改

  司法考試考點憲法修改。憲法在司法考試中可謂是一門大法,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憲法的概念和其解釋,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為您奉上憲法重點知識點講解,希望以下文章內容可以幫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復習2012年司法考試。

  一、憲法修改的含義

  憲法修改是指在憲法實施過程中,隨著社會現實的變化發展,出現憲法的內容與社會現實不相適應的時候,由有權機關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刪除、增加或變更憲法內容的行為。憲法修改有以下幾個特點:(1)憲法修改的機關是憲法授權的特定機關。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憲法的修改是牽一發動全身的事,只有憲法授權的修改機關才能對憲法進行修改。從各國憲法的規定來看,憲法的修改機關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憲法授權的特定國家機關,主要是國家的立法機關;二是根據憲法修改的需要,專門設立的憲法修改機關。(2)憲法修改必須嚴格按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而且憲法修改的程序較之一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為嚴格。(3)憲法修改是對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進行變更的活動,其變更或修改的對象是具有根本法形式特征的憲法,既包括憲法規范的內容變更,也包括憲法規范形式的變更。

  憲法修改是調整憲法規范與社會生活沖突的基本形式之一。其基本原因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為了使憲法的規定適應社會實際的發展和變化;二是為了彌補憲法規范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漏洞。

  二、憲法修改的方式

  憲法修改應該采取何種方式,各國憲法規定不一,有些國家的憲法甚至沒有規定。從各國憲法規定和各國憲政實踐看,憲法修改大體上有以下兩種方式:

  1.全面修改。全面修改亦即對憲法全文進行修改。如1946年日本憲法、1958年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和我國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等,都屬于全面修改。全面修改主要是從形式上而言的,它一般是在原有憲法基礎上的全面更新,因而在內容上不排除保留原來的一些條款,甚至大部分條款,在結構上一般也維持原有結構不變。然而,全面修改的方式一般是在特殊情況下,或者是在國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問題發生變化的條件下才予以采用。

  2.部分修改。部分修改亦即對憲法原有的部分條款加以改變,或者新增若干條款,而不牽動其他條款和整個憲法的修改方式。由于部分修改便于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能夠及時反映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變化,而且又能保持憲法的相對穩定性,維護憲法的權威。因此,在通常情況下,部分修改優于全面修改。決定憲法是全面修改還是部分修改的關鍵在于,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的沖突程度。全面修改憲法的起因是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發生非正常性的嚴重沖突,如立憲或修憲的指導思想錯誤、憲法的基本制度與社會現實尖銳矛盾等;部分修改憲法的起因則是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之間發生的正常沖突。部分修改的具體方法主要包括修改條文、增補條文和刪除條文等。

  三、憲法修改的程序

  從各國憲法規定和憲政實踐看,憲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先決投票、起草和公布修憲草案、通過和公布五個階段,但并非所有國家都必經這些程序。

  1.提案。提案是啟動憲法修改程序的第一階段。如何規定修憲提案權的主體直接關系到修憲的社會效果。我國現行憲法第64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

  2.先決投票。先決投票是將憲法修正案的草案提交憲法修改機關審議之前,由有關機關予以表決,以決定是否正式向憲法修改機關提出。如希臘憲法規定,憲法修正案應特別指明擬修的條文,并規定有關修改的決定,應經相距至少一個月的兩次投票表決通過后,始得正式提交下屆國會審議。

  3.起草和公布修憲草案的程序。起草是指在決定憲法應該修改以后,由法定有權機關對決定修改的部分進行具體的草案擬定。起草的目的不是決定憲法應否修改,而是決定憲法條文應該如何修改。公布修憲草案是指起草工作基本結束之后,憲法修改機關審議通過前,依據憲法規定將憲法修正案的草案予以公布的修憲程序。荷蘭、比利時等國憲法都有這方面的規定。

  4.憲法修正案的通過程序。憲法修正案的通過程序是憲法修改機關審議、表決、批準憲法修正案的程序。如意大利憲法規定,議會在審議憲法修改草案時必須進行兩次審議,而且兩次審議之間應間隔一定的時間方能通過。盧森堡憲法規定,憲法修正案的通過須議會3/4的議員出席并以2/3以上的多數同意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批準是指憲法修正案依法定程序通過后,按照憲法規定要由特定機關批準或須經全民公決后方能生效。

  5.憲法修正案的公布程序。公布是修改憲法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經程序。憲法修正案只有經過法定的公布程序,才能正式生效實施。一般說來,公布憲法修正案的機關主要有國家元首、議決機關和行政機關等。

  四、我國憲法的修改

  (一)我國的憲法修改制度

  1954年憲法對我國憲法修改制度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規定了憲法修改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是規定了憲法修改的通過程序,明確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的多數通過。1975年憲法只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修改憲法的職權,沒有對相關程序進行規定。1978年憲法對憲法修改的規定與1975年憲法基本相同。

  現行憲法在繼承1954年憲法關于修改憲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憲法修改制度。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我國的憲法修改制度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1)規定了憲法修改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規定了憲法修改的提案主體。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3)規定了憲法修改的通過程序。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此外,從現行憲法的四次修改來看,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憲法修改建議對我國憲法修改制度和憲法修改實踐產生重要影響。

  (二)我國憲法修改的實踐

  自1954年憲法制定以來,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和變更,我國憲法共經過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

  第一次全面修改是對1954年憲法的修改,通過并頒布了1975年憲法。1954年憲法是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比較好的一部憲法,但在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后,憲法中的許多規定與我國社會的實際情況不相適應了。1958年實現人民公社化后,憲法規定的一些政治經濟制度實際上已被修改和棄置。但因種種原因,憲法一直沒有進行修改。1975年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按照憲法規定的程序對1954年憲法進行了全面修改,通過了1975年憲法。

  第二次全面修改是對1975年憲法的修改,通過了1978年憲法。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后,我國開始步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1975年憲法存在的問題亟待修改。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對1975年憲法進行了全面修改,通過了1978年憲法。

  第三次全面修改是對1978年憲法的修改,通過了1982年憲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標志著我國進入了改革開放的歷史時期,經過4年改革開放的實踐,我國社會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對1978年憲法進行了全面修改,通過了1982年憲法,即現行憲法。

  我國憲法的六次部分修改分別是:(1)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對1978年憲法若干規定的修改。第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問題的決議》,對1978年憲法的部分內容作了修改。(2)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議對1978年憲法再次作了修改。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將第45條修改為:“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罷工的自由。”取消了原第45條中“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3)后四次部分修改分別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對現行憲法所作的修改,共通過了31條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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