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法制史日本法。法制史在司法考試歷年真題中占有的分值比例最少,但是需要記憶的內容卻很多,為了幫助2012年備考司法考試的考生順利復習,為大家奉上司法考試法制史日本法,希望可以對大家的復習提供一些幫助。
一、“明治憲法”,即《大日本帝國憲法》
歷史背景:伊藤博文1882年歐洲考察,起草;1888年完畢;1889年2月11日正式頒布,帶有明顯封建性和軍事性。
2、日本憲法的特點:
①基于君主主權思想,是“欽定”憲法;
②深受德國憲法的影響(46條抄自普魯士憲法,3條獨創);
③帶有“大綱目”性質,對一些問題沒有作出明顯規定;
④對公民自由權利的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規定范圍狹窄,隨時可加以限制;
⑤君主立憲政體,卻賦予天皇至高無上的權威——用議會民主外衣,掩蓋天皇專制。
二、“和平憲法”
戰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動,于1946年2月制定,1946年11月3日頒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實施;具有以下特點:
(1)天皇成了象征性國家元首;
(2)三權分立,責任獨角獸司法考試網Q1973506327內閣制;
(3)放棄戰爭,僅保留自衛權;
(4)擴大國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