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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制史基礎講義

    司法考試法制史基礎講義。2012年司法考試備戰的號角已經吹響,為了幫助更多的考生通過今年的司法考試,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整理出司法考試法制史基礎講義供大家復習。

  一、唐律與中華法系

  (一)《永徽律疏》——禮法統一的法典。

  唐律的制定過程:

  (1)《武德律》

  (2)《貞觀律》

  (3)《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惡。

  1、從“重罪十條”到“十惡”。

  2、唐律中“十惡”的具體內容:

  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三)六殺、六贓與保辜。

  1、六殺:謀殺、故殺、斗殺、誤殺、過失殺、戲殺

  2、六贓: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強盜、竊盜、坐贓

  3、保辜。

  (四)五刑與刑罰原則。

  1、唐律中的五刑

  (1)笞刑:

  (2)杖刑:

  (3)徒刑:

  (4)流刑:

  (5)死刑:

  2、唐律中的刑罰原則。

  (1)區分公、私罪的原則

  (2)自首原則。

  (3)類推原則。

  (4)化外人原則。

  (五)唐律的特點與中華法系

  1、唐律的特點:禮法合一、科條簡要與寬簡適中、立法技術完善

  2、唐律是中國傳統法典的楷模與中華法系形成的標志。

  3、唐律的域外影響

  二、宋元時期的法律

  (一)《宋刑統》與編敕

  1、《宋刑統》:全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

  《宋刑統》和《唐律疏議》相比有這樣一些特點:

  一是兩者的篇目、內容大體相同。

  二是《宋刑統》在12篇的502條中又分為213門,將性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質相同或相近的律條及有關的敕、令、格、式、起請等條文作為一門。

  三是《宋刑統》收錄了五代時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構。

  四是《宋刑統》刪去《唐律疏議》每篇前的歷史淵源部分,因避諱對個別字也有改動,如將“大不敬”的“敬”字改為“恭”等。

  2、編敕。

  編敕,是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神宗時設有專門的編敕機構“編敕所”。

  (二)刑罰的變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遲。

  (三)契約與婚姻法規。

  1、契約立法。

  其一,債的發生。

  其二,買賣契約。

  其三,租賃契約

  其四,租佃契約。

  其五,典賣契約。

  其六,借貸契約。

  2、婚姻法規:

  (1)婚姻的締結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的限制:婚齡、血緣、州縣官員

  (2)離婚:仍然實行唐“七出”與“三不去”,但有少許變通。

  3、繼承。

  (1)宋代除沿襲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財產繼承權,同時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

  (2)絕戶財產繼承辦法:凡“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稱“立繼”;凡“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稱為“命繼”。

  (3)繼子與絕戶之女均享有繼承權,但:

  a.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女享有3/4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4的財產繼承權。(3/4+1/4)

  b.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為官府所有。 (1/3+1/3+1/3)

  (四)四等人:

  1、元初,依據不同民族將民眾的社會地位劃分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

  2、蒙漢異法:

  3、元代有燒埋銀制度。

  三、明清時期的法律

  (一)律例與大誥、會典

  1、明律與明大誥

  (1)《大明律》。

  (2)《明大誥》。

  大誥的特征:

  a.大誥對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處罰。

  b.大誥的另一特點是濫用法外之刑,四編大誥中開列的刑罰如族誅、梟首、斷手、斬趾等等,都是漢律以來久不載于法令的酷刑。

  c.“重典治吏”是大誥的又一特點,其中大多數條文專為懲治貪官污吏而定,以此強化統治效能。

  d.大誥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規,每戶人家必須有一本大誥,科舉考試中也列入大誥的內容。

  2.清代律例的編纂

  (1)《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清代的例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為條例、則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a.條例。

  b.則例。

  c.事例。

  d.成例。

  3、明清會典

  (1)《大明會典》。

  (2)《大清會典》。

  (二)罪名、刑罰與刑罰原則

  1、奸黨罪與充軍刑

  2、從重從新與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原則

  (1)實行刑罰從重從新原則。

  (2)“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原則。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1、唐宋時期的司法機關:

  (1)大理寺

  (2)刑部與審刑院

  (3)御史臺

  (4)唐代的“三司推事”

  (5)唐宋地方司法機關

  2、明清時期的司法機關

  (1)明代刑部增設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強對地方司法控制;

  (2)明代大理寺掌復核駁正,發現有“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駁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復核。如此三改不當者,奏諸皇帝裁決。

  (3)明代都察院掌糾察。

  (4)地方司法機關。

  3、明朝的司法管轄制度

  4、廷杖與廠衛。

  (1)廷杖。

  (2)“廠”、“衛”特務司法機關。這即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點,又是有明一代的一大弊政。

  (二)訴訟制度。

  1、刑訊與仇嫌回避原則

  (1)刑訊的條件與證據。

  (2)刑訊方法。

  (3)規定對兩類人禁止使用刑訊,只能根據證據來定罪:

  一類是具有特權身份的人,如應議、請、減之人;

  二是老幼廢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廢、腰脊折、癡啞、侏儒等。

  (4)為防止審判官因親屬或仇嫌關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謂“鞫獄”,官與被鞫人有親屬仇嫌者,皆聽更之。“。

  2、宋代的翻異別勘制度與證據勘驗制度。

  在訴訟中,人犯否認口供(稱“翻異”),事關重大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別一司法機關重審,稱“別勘”。兩宋注重證據,原被告均有舉證責任。重視現場勘驗,南宋地方司法機構制有專門的“檢驗格目”,并產生了《洗冤集錄》等世界最早的法醫學著作。

  3、明清時期的會審制度。

  (1)明代的會審制度

  ①九卿會審(明代又稱“圓審”)。

  ②朝審。

  ③大審。

  (2)清代會審制度的發展

  (1)秋審。

  (2)朝審。

  (3)熱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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