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輔導宣告失蹤和死亡。司法考試復習是一個系統的工程,時間跨度長,需要花費不少的時間和精力,很多考生往往在復習司法考試的時候會感到時間不夠。為方便考生的司法考試復習,提高復習效率,以較短的時間取得更好的復習效果,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總結了一些司考重點知識點,供需要的考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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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
(一)宣告失蹤的條件和程序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
下落不明的含義:不知其音訊,生死不明。
下落不明時間的起算:
2、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利害關系人的范圍;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3、人民法院的受理與宣告。管轄法院:失蹤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公告期:3個月;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陳某與王某是夫婦,1992年,陳某辭職開辦了一家個體服裝店。但陳某開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對,所以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陳某開店的一切責任自負,雙方的各自收入歸個人支配。陳某在經營中效益時好時壞,但王某從不過問。陳某開店后并沒有與王某分伙,她也經常以營業收入為家中購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兩人的收入的確各自保管。1994年,陳某由于幾次進貨失誤,造成商品嚴重積壓,并欠下8萬多元的債務。1995年初,債主紛紛前來討債,陳某將全部貨物及自己的存款還債,結果仍欠林某2萬多元。林某因向陳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訴,請求以王某的存款償還。法院經查實,王某在銀行有5萬元的存款。
1《民法通則》對于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有何規定? 2.林某是否有權請求王某償還陳某所欠的債務?
(二)宣告失蹤的法律效果
1、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沒有順序限制;也可以多人共管;并不存在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誰申請失蹤誰是代管人的問題;代管人應與管理自己財產盡同一注意。
2、失蹤人的義務履行
在失蹤人失蹤期間,失蹤人財產義務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
中以支付財產的方式來履行;財產代管人可以就失蹤人的財產訴訟列為原告或被告。
3、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蹤并達到一定期限。
通常情況下要求下落不明滿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如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還的,可不受滿二年的限制。
2、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關于申請自然人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是否有順序限制問題,民法學界有兩種主張:即有順序說和無順序說。按《民通意見》第25條的解釋應該是有順序的,但從立法意圖上講,宣告死亡制度重點是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因此,不應有順序限制。
3、人民法院的受理與宣告
公告期一年或三個月;依法進行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通說認為:自然人宣告死亡應發生與自然死亡一樣的效力。即主體
資格消滅;婚姻關系解除;繼承開始;清理債權債務等。
被宣告死亡的人民事主體資格的深入分析,如何理解失蹤人死亡宣告期間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如何確定宣告死亡的日期?
(三)死亡宣告的撤銷
根據《民通意見》第37條至40條的規定,死亡宣告被撤銷后產生
如下效力: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獨角獸司法考試網配偶未再婚的,婚姻關系自動恢復;有過再婚史的,不能自行恢復。
2、在死亡宣告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仍然有效,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可以解除。
3、撤銷死亡宣告后,本人可申請返還財產,但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以繼承法取得遺產的人,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在的,應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