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國際法屬人管轄權。司法考試復習是一個系統的工程,時間跨度長,需要花費不少的時間和精力,很多考生往往在復習司法考試的時候會感到時間不夠。為方便考生的司法考試復習,提高復習效率,以較短的時間取得更好的復習效果,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總結了一些司考重點知識點,供需要的考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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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人管轄權。或稱國籍管轄權,是指國家對于具有其國籍的人,具有管轄的權利,無論他們是在其領土范圍內還是領土范圍外。除自然人外,國家行使屬人管轄權的對象在不同程度上還包括具有該國國籍的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獲得國籍的特定物。
對具有國籍的人的管轄是屬人管轄的最基本和主要的方面。在屬人管轄的依據方面,通常又分主動屬人管轄和被動屬人管轄兩類:前者也稱為加害人國籍管轄,它主張由加害行為實施者的國籍國進行管轄;后者也稱為受害人國籍管轄,它是指由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加害行為受害者的國籍國進行管轄。
對于通過依法注冊或登記而獲得國籍的特定物的管轄,可以從兩方面理解:一是將此類特定物作為管轄的對象,那么這種管轄一般適用屬人管轄權;二是將特定物的空間作為管轄范圍,此時的管轄一般類比屬地管轄權,但性質不同。實踐中。國際法對于不同特定物所規定的管轄權規則不盡相同。各國國內法對于屬人管轄權范圍和程度的規定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