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國際法屬地管轄權。司法考試復習是一個系統的工程,時間跨度長,需要花費不少的時間和精力,很多考生往往在復習司法考試的時候會感到時間不夠。為方便考生的司法考試復習,提高復習效率,以較短的時間取得更好的復習效果,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總結了一些司考重點知識點,供需要的考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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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管轄權。又稱屬地優越權,是指國家對于其領土及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進行管轄的權利,除非國際法另有規定。它有兩方面的含義:其一是以領土為對象,即國家對其領土各個部分及其資源的管轄權利;其二是以領土為范圍,強調國家對其領土范圍內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轄權利。
以領土為范圍的管轄權,在涉及與管轄權有關的行為或事實的發生地時,各國實踐和學者看法并不一致,主要有兩種:一是行為發生地說,或稱主觀屬地管轄權,指某種行為在一國領土內發生即作為領土內行為,成為屬地管轄權的對象。它以獨角獸司法考試網行為發生地作為行使管轄權的依據。 二是結果發生地,或稱客觀屬地管轄權,指凡是某種行為的結果發生在一國領土內,或該行為的后果及于一國的領土,則該行為即視為領土內行為,適用屬地管轄原則。它以行為后果發生地作為管轄權的依據。實踐中,較多國家程度不同地兼采兩者。
屬地管轄權是現代國家行使管轄權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據,除非另有國際法規定,屬地管轄權相對于其他管轄權類型被認為具有優越權。同時,屬地管轄權的行使受國際法及國家承擔的相關國際義務的限制,如屬地管轄權不適用于領域內依法享有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或外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