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民訴高輔導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的高頻考點。綜合歷年國家司法考試分值分布,民訴法和仲裁法分值在75分左右,是司法考試中的分值大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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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個以上人民法院之間對地域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有關人民法院均應當立即停止進行實體審理,并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36 條的規定解決管轄爭議。
協商不成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下級人民法院報告之日三十日內,作出指定管轄的決定。
二、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如對管轄權有爭議,在爭議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對案件作出判決。
對搶先作出判決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以違反程序為由撤銷其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審理,或者由自己提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