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訴考點輔導證明力。證明力是國家司法考試中的高頻考點。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對民訴中證明力的要點進行了整理,供廣大司考考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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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2.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㈠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㈡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㈢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㈣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㈤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3.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4.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5.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6.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7.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按照下列原則認定:
⑴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⑵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⑶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⑷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⑸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8.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9.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表述。
10.侵犯著作權案件證據的采信:
①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②當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制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11.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12.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13.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14.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㈠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㈡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㈢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㈣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15.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6.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17.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18.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期限屆滿前七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19.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等方法。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