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考點意思表示。司法考試中,民法歷來是占分值最多的科目,2009年司法考試中民法就占到了92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說法。民法內容博大精深,需要我們全面理解并融會貫通。司法考試考查的比較全面,但還是有重點可循,而且這些重點在歷年的考試中反復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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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把進行某一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特別注意,意思表示的意思,包括進行民事行為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如無此兩種意思則不為意思表示。
【難點辨析】
無意思的表示與因重大誤解民事行為的撤銷。如果行為人無設立民事法律關系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則為無意思的表示,無意思的表示不能成立民事行為,因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的撤銷,行為人存在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只是在意思的內容、意思的方式等方面存在錯誤,因此因重大誤解導致的是民事行為的撤銷,而不是民事行為不成立。
【例題】(1)。教授甲舉辦學術講座時,在禮堂外的張貼欄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書名及價格,告知有意購買者在門口的簽字簿上簽名。學生乙未留意該公告,以為簽字簿是為簽到而設,遂在上面簽名。對乙的行為應如何認定?(2005/三/1)
A.乙的行為可推定為購買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為構成重大誤解,在此基礎上成立的買賣合同可撤銷
C.甲的行為屬于要約,乙的行為屬于附條件承諾,二者之間成立買賣合同,但需乙最后確認
D.乙的行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間并未成立買賣合同
【例題】(2)下列哪些情形構成意思表示?(2007/三/51)
A.甲對乙說:我兒子如果考上重點大學,我一定請你喝酒
B.潘某在尋物啟示中稱,愿向送還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孫某臨終前在日記中寫道:若離人世,愿將個人藏書贈與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臺自動售貨機投幣購買飲料
2. 意思表示的類型
(1) 明示與默示。區分明示的意思表示與默示的意思表示的意義在于:有的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示的,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必須明示;默示的意思表示必須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時才發生效力。
(2)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與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前者如債務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權等,后者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區分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與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意義在于,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在到達相對人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于完成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相對人惡意地阻止意思表示到達,如充耳不聞,則應視為意思表示的到達。
(3) 對特定人的表示與對不特定人的表示。前者如承諾、債務免除;后者如懸賞廣告。
(4) 對話表示與非對話表示。其區分意義在于二者的生效時間不同。對話的意思表示何時發生效力,通說認為,從意思表示到達對方,處于客觀上可了解的狀態時起發生效力。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采到達主義。如《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難點辨析】
第一,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問題。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在到達相對人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于完成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對話的意思表示何時發生效力,通說認為,從意思表示到達對方,處于客觀上可了解的狀態時起發生效力。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采到達主義。如《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第二,默示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是指通過實施某種行為來推定其具有某種意思表示。身份行為一般不適用推定,如結婚、收養。但財產行為可適用推定,如租賃期滿以后繼續繳納租金,出租人接受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沉默形式是指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進行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例如,《繼承法》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未表示接受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在繼承開始后兩個月內未表示接受遺贈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3. 意思表示的瑕疵
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
(1)須有欺詐人的欺詐行為。
(2)欺詐人必須有欺詐的故意。即行為人須有使對方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并因此為意思表示的目的。
(3)須表意人因相對人的欺詐而陷入錯誤。
(4)須對方因陷入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例題】(3)甲為一乘客(老煙民,熟知煙的價格),乙為一小販。乙在火車車廂叫賣: “紅塔山香煙,10元錢一條”甲欣然買之。經查,該煙為假煙,甲與乙之間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
A. 無效民事行為,理由為欺詐
B. 可撤銷民事行為,理由為欺詐
C. 無效民事行為,理由是違反法律規定
D. 有效民事行為,理由是雙方達成合意
【例題】(4)某手表廠為紀念千禧年特制紀念手表兩千只,每只售價2萬元。其廣告宣傳主要內容為: (1)紀念表為金表;(2)紀念表鑲有進口鉆石。后經證實,該紀念表為鍍金表;進口鉆石為進口人造鉆石,每粒價格為1元。手表成本約1000元。為此,購買者與該手表廠發生糾紛。該糾紛應如何處理?()
A. 按無效合同處理,理由為欺詐
B. 按可撤銷合同處理,理由為欺詐
C. 按可撤銷合同處理,理由為重大誤解
D. 按有效合同處理
【難點辨析】
欺詐的認定和賠償問題。欺詐要求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往往應從行為人的經驗、閱歷、專業知識等方面判斷,還可以從行為后果是否給表意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角度進行判斷,否則只能認定為錯誤。在商業活動中,如果認定為錯誤則不能要求雙倍賠償,而只能要求對方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承擔違約責任。欺詐還要求表意人因欺詐行為陷入錯誤認識,或者加深錯誤認識,如果表意人知假買假,不為欺詐。對于欺詐行為造成的損失,一般實行補償原則,但對于消費欺詐,則應雙倍賠償。
【例題】(5)上海滿堂春黃金飾品有限責任公司,出售的黃金飾品產品說明書中稱:(1)足金;(2)每件黃金飾品為20克;(3)保值。顧客王某購買20件該黃金飾品,一年后,王某所后買的飾品顏色少有光澤,經稱,20件黃金飾品有的為20多克,有的為19克多。王某便以該公司欺詐為由,要求雙倍返還。經查,黃金飾品由滿堂春公司委托他人制作,而黃金制品的制作程序復雜,必然發生氧化作用,故存在失去光澤的現象,同時,每件飾品的不重量也不可能絲毫不差。問:滿堂春公司是否存在欺詐?
解析:本案涉及欺詐與違約區別問題。 欺詐一定要有行為人的故意,如果不存在故意則不存在欺詐,當然也不存在雙倍賠償。從本案交代的案情來看,滿堂春公司存在過失,不存在欺詐,故應承擔違約責任。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脅迫的構成要件是:
(1)須脅迫人有脅迫的行為。
(2)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
(3)脅迫的本質在于對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
(5)須相對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懼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其構成條件是:
(1)須有表意人在客觀上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
(2)須有行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正處于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卻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對行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須有相對人實施了足以使表意人為意思表示的行為。
(4)須相對人的行為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難點辨析】
乘人之危的認定問題。這里涉及乘人之危與單方允諾、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的區別。乘人之危與單方允諾的區別在于:在存在一個危難背景的情況下,如果是行為人主動索要,則可認定為乘人之危;如果是行為人被動接受,則可認定為單方允諾。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的區別在于:在乘人之危中必須存在危難背景,而在顯失公平中則不存在危難背景。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較大損失的意思表示。其構成要件是:
(1)錯誤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2)表意人的內心真意與表示不一致;
(3)表意人不知其內心真意與表示不一致;
(4)錯誤必須具有嚴重性,即足以影響表意人決定為意思表示;
(5)錯誤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時為決定標準。動機的誤解不為重大誤解。
【難點辨析】
第一,重大誤解的認定問題。
(1)誤解必須是重大的,如果是普通誤解、輕微誤解,則不為重大誤解。對此,當事人不能請求撤銷民事行為,而只能請求變更民事行為。
(2)誤解是指內容和方式的誤解,動機的誤解不為重大誤解。動機的誤解對民事行為的效力不生影響。例如,甲去刀店買刀,其買刀之動機是為了殺乙,該動機是不法、邪惡的,但不能因此否認買刀合同的效力,也不能因此撤銷買刀合同。
(3)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的區別在于:如果是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違反公平原則,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當然,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適用范圍不一樣:顯失公平僅適用于實行市場價的財產行為,而重大誤解沒有此限制。
第二,重大誤解與合同解釋的區別問題。重大誤解是指因行為人的錯誤而導致的對行為性質、對方當事人、行為內容、行為方式等發生的錯誤理解,且造成一方當事人重大損失。就行為內容的重大誤解而言,往往與合同解釋相混淆。對行為內容的重大誤解,是指因行為人的錯誤而導致的合同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內容的錯誤,行為人對合同內容存在爭議,而合同解釋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本身不存在錯誤,合同內容本身不存在爭執,只是對于合同的內容存在不同的解釋。
【例題】甲企業因基建需要竹簽,與乙廠簽訂了一供貨合同。合同約定: 乙供應甲竹簽100捆,每根竹簽單價1元,未約定總價。乙如約供應甲竹簽。甲以自己認為每捆竹簽為10根,現每捆竹簽為100根,主張變更合同,遭乙企業反對,雙方發生糾紛。對此糾紛應如何處理?
解析: 本題是按重大誤解處理還是按合同解釋處理差別很大。按重大誤解處理,甲企業享有合同的變更權和撤銷權。而按合同解釋處理,則可能存在兩種情況,如果解釋為每捆為100根,則甲企業必須按合同履行義務,如不接收構成違約;如果解釋為每捆10根,則企業有權拒收多余的竹簽。按照上述分析,本案按合同解釋處理為宜。因為雙方對于合同內容沒有爭議,其爭議點為對“捆”的理解不一致,屬于合同解釋的范疇,而不屬于重大誤解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