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法制史六法全書。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將司法考試六法全書這個知識點的內容進行了整理,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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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全書是現時中華民國及日本國對常用法律工具書普遍采用的名稱。因其內容包含常用的六類法律,故謂“六法全書”。當然,法律并不止這六法,只是這六法比較常用,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比較有廣大密切的關系,所以我們所使用的法律全集都被稱為“六法全書”。但所謂“六法”,有不同的說法,以下是幾種常見的說法:在日本,關于“六法全書”來源的說法也有很多。另外一種說法是:明治初年僅有五法一說,六法全書 。
六法的說法是從東方的傳統延伸過來的。“我國的法律受到法國法的影響,明治初期有法國五法之說。順便指出,明治9年近藤圭造抄譯《法蘭西五法略》公開出版,五法這一用語出現了,但是并沒有六法這一詞。‘六法全書'的由來雖然無法確定,但是東亞自古以來’六'有東南西北上下的意思,而且,東亞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律疏議》卷一引用的李悝《法經六篇》就分為六部分,《周禮》的六官(天地春夏秋冬),《唐六典》等等,六法可能就是從這個東方的傳統延伸來的。”最早的漢譯日本《六法》,見光緒三十三年,即1907年商務印書館編譯所編譯的《新譯日本法規大全》一至七類(1-16冊)。《新譯日本法規大全》收入1905年前日本明治中期以后法律規范近3000個,按照近代國家行政機關獨角獸司法考試網順序排序,既包括大陸法系意義上的日本《六法》,還包括官制、官規、財政、警察、衛生、交通、監獄等等,共80冊。為方便讀者閱讀該書,錢恂、董鴻兩人詳細注釋了其中難懂的名詞,編撰了《日本法規大全解字》,作為該書的附錄,后單獨出版。至1911年,該書已出到第16版,名為《法規解子》。
中國近代的“六法全書”體系
歷史時期
形成經歷了三個時期:晚清修律時期、國民政府成立時期、國民政府時期,日臻成熟。新中國成立前夕,我國廢除“六法全書”,之后又對“六法全書”進行了嚴厲的批判,引進蘇聯法律。
含義詳解
《六法全書》,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六法全書,原指國民黨政府制定的“憲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六法。廣義的六法全書則包括了以上六**典為主的國民黨政府的所有法律。國民黨《六法全書》的立法框架,屬典型的“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典,不過其主要的特點之一,是實行民商分立的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