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租賃合同解除權。租賃合同解除權是司法考試的一個重點,也是司法考試難點之一。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老師跟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這個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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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租賃合同之解除權
1、出租人的解除權。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合同法219條)
(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司法解釋第7條)
。3)責任轉租(合同法224條,司法解釋第14條)
(4)未付或延付租金(合同法227條)
。5)不定期租賃之隨時解除權(合同法232條)
2、承租人的解除權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賃房屋(合同法216條)
。2)租賃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毀損(合同法231條)
。3)不定期租賃之隨時解除權(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合同法232條)
。4)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時的隨時解除權(合同法233條)
(5)因法律原因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司法解釋第8條)
(6)一房數租時,未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解除權(司法解釋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