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點復習人民法院的組織與制度。人民法院是司法考試的重要知識點,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小編將這一知識點專門整理,希望能給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一、人民法院的組織與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性質和任務
我國現行憲法第12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這一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的性質。根據這一規定,在我國,審判權必須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審判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進行審判活動。
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以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通過全部審判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與職權
我國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由以下法院組成:全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我國現行憲法第127第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這表明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不是領導關系,而是監督關系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根據這一規定,上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揮命令下級人民法院如何進行審判,只能對下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是否正確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監督。這種監督主要體現在上級人民法院按照上訴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及死刑復核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具體案件的監督,糾正錯誤的判決和裁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其主要職權包括:
(1)一審管轄權
(2)上訴管轄權
(3)審判監督權
(4)司法解釋權
(5)死刑核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