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12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反補貼調查及反補貼措施。很多考生來電反映說對反補貼很難理解和掌握,希望能有一個詳細的分析,綜合考生的意見,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的小編專門梳理了關于這一考點的相應內容,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1.調查——程序與反傾銷調查相同。
2.措施——與反傾銷類似。不同點如下:
(1)出口國政府或出口經營者都可以作出承諾,分別承諾取消、限制補貼,或者其他有關措施,承諾修改價格。
(2)稅額不得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補貼金額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
(3)反補貼稅的納稅人為補貼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注意以下幾點:
(1)反補貼稅只能對終裁決定公告之日后進口的產品適用,但違反承諾的,可以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并可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補貼稅,但違反承諾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2)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此前已經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反補貼稅可對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編。
(3)下列三種情形并存,必要時,可以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補貼稅:①補貼進口產品在較短的時間內大量增加。②此種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③此種產品得益于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