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試為了讓各位考友能夠更好地復習,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小編特為大家帶來以下內容,希望能對各位的備考有幫助。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質和法的作用3個方面的內容:
(一)法的特征
1、規范性
(1)法的調整對象是人的交互行為
(2)法的規范性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
(3)法的規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復適用的
2、國家意志性
(1)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
(2)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但不是唯一的方式
(3)法是一元的
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復適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項和主體適用相同的法律。
4、以權利義務為內容
5、國家強制和程序性
6、可訴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規定的機構中通過爭議解決程序加以運用以維護自身權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質
法的本質主要指法的國家性、階級性和物質制約性。
1、國家性。法的國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
2、階級性。法的階級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
(2)法同時體現被統治階級的某些愿望;
(3)法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具有統一性和權威性。
3、物質制約性法的物質制約性是指法的內容和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最終取決于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
(三)法的作用
1、法的規范作用法的規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規范性而對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包括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五種。
(1)指引作用的對象是本人的行為;
(2)評價作用的對象是他人行為;
(3)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的相互行為;
(4)教育作用的對象是一般人的行為;
(5)強制作用的對象是違法犯罪者的行為。
2、法的社會作用法的社會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職能和社會職能即維護階級統治和履行公共事務的職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
(1)法是以社會為基礎的,不可能超越社會發展需要創造或者改變社會。
(2)法是社會規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范和環境因素的制約。
(3)法規制和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價值
(一)法的價值種類
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質的價值,指法在沒有外在強制力的情況下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活動的能力。
2、秩序
3、利益
4、正義
(二)價值沖突及其解決法的各種價值之間會發生矛盾,從而導致價值之間的抵觸,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和協調這種價值之間的矛盾,因而需要形成有效的平衡價值沖突的原則。
1、價值位階原則指在不同位階上的法的價值發生沖突,在先的價值由于在后的價值。例如法的基本價值優于非基本價值。
2、個案平衡價值指處于同一位階的法的價值沖突時要綜合考慮各種情形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兼顧雙方的利益。
3、比例原則指為保護某種較為優越的法的價值而必須侵犯一種法益的時候,不得逾越此目的所需要的程度,即盡可能實現最小的損害。
三、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和法律概念
(一)法律規則
1、法律規則由假定、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組成。
假定是指法律規則中有關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
行為模式是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文的部分,包括可為、應為和勿為模式;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為模式的時候應當承擔的結果。
2、分類按照規則的內容可以分為授權性規則與義務性規則。
按照規則內容的確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和準用性規則。
按照規則對人們行為規定和限定的范圍和程度的不同,分為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
(二)法律原則
1、分類根據法律原則產生的基礎不同可以分為功利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
根據原則對人們行為的極其條件的覆蓋面的寬窄和適用范圍的大小可以分為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
根據律原則涉及的內容和問題的不同,分為實體性原則和程序性原則。
2、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1)在內容上的區別
2)在適用范圍上的區別
3)在適用方式上的區別
3、法律原則的適用條件:窮盡法律規則的適用
(三)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是對各種法律現象或法律事實加以描述概括。法律概念本身不是法律規范,而是表達法律規范的工具。
四、法的淵源與效力
(一)法的淵源
1、法律意義上的法的淵源是指法的表現形式。
2、種類
1)法的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以是否具有國家指定的法的明文規定的效力為標準。
2)直接淵源與間接淵源
3)制定淵源與非制定淵源
4)主要淵源和次要淵源
3、當代中國的正式法律淵源
1)憲法
2)法律:根據制定的機關的不同可以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的具有規范性的決議、決定、規定和辦法也屬于法律淵源。
要注意法律的補充和修改(《立法法》第7條)和法律保留事項(《立法法》第8、9條)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城市、經濟特區所在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5)民族自治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合單行條例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自治區自治法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更。
6)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7)規章
8)國際條約、國際慣例
4、當代中國的非正式淵源
1)習慣必須是一定區域內長期存在的、反復適用的的慣行
2)判例
(二)法的效力
1、法律對人的效力:
(1)屬人主義。法律只適用于本國公民。
(2)屬地主義。法律適用于該國管轄區內所有人,本國公民不在本國不受本國法律保護和約束。
(3)保護主義
(4)折中主義我國的規定:在中國領域外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按《刑法》規定法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是適用中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2、法的空間效力:指法律的生效和失效日期
3、法的溯及力:從舊兼從輕原則
五、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一)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
(二)法律體系
1、法律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上的國際法,不包括歷史上廢止不再有效的法律不包括尚待制定,還未生效的法律
2、公法私法和社會法的劃分最早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提出,三者在調整方法、調整方式、法的本位、價值目標等方面存在不同。
六、權利和義務
(一)分類
1、基本權利義務與普通權利義務
2、絕對權力義務與相對權利義務
3、個人、集體和國家權利義務
(二)權利義務的關系
1、對應關系
2、對等關系
3、功能上的互補關系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系5、產生發展中的離合關系
七、法律關系
(一)法律關系的概念
1、概念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特征
(1)合法性。法律規范是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法律關系不同與法律規范本身,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的實現形式。
(2)意志性。
(3)內容。指特定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
(二)法律關系的種類
1、調整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劃分標準是產生的依據不同,前者產生于合法行為,后者產生于違法行為。
2、縱向性法律關系和橫向性法律關系。劃分標準是法律主體在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不同。
3、單務、雙務和多邊法律關系。
(三)法律關系的主體
1、主體構成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權利能力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系,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法律義務的資格。
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一般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特殊權利能力是公民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的法律資格。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于成立,終于解體。
(2)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公民可以劃分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
法人的行為能力區別于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在于法人的行為能力總是有限的而且是同時產生、同時消滅的。
(四)法律關系的客體
1、物:需要得到法律的認可,要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能為人們帶來物質利益,具有獨立性。
2、人身在一定限制下可以成為法律關系客體。
3、精神產品
4、行為結果
(五)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和義務
(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1、條件:法律規范和法律事實
2、法律事實的種類
(1)法律事件: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2)法律行為:人們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事件區別于行為的關鍵在于是否能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3)事實構成: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起同一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
八、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1、主體
2、過錯:故意或者過失
3、違法行為
4、損害事實
5、因果關系
(二)歸責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指違法行為發生后由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來處理。
2、公正原則
3、效益原則
4、合理原則
(三)免責
1、時效免責
2、不訴免責
3、自首立功免責
4、自助免責
5、補救免責
九、立法
(一)立法體制
1、含義立法體制包括立法權限的劃分,立法機關的設置和立法權的行使等方面的制度。
2、分類
(1)國家立法權:由一定的中央國家權力行使,在我國的行使主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2)地方立法權:由一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在我國,地方立法權的行使主體包括省、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經濟特區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3)行政立法權: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立法權。在我國,行政立法權的行使主體是國務院及其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政府,較大的市人民政府。
(4)授權立法權在我國,授權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對法律相對保留實行制定行政法規;二是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制定經濟特區法規。
(二)我國最高國家機關立法程序
1、提出法律議案
2、審議法律議案
3、表決和通過法律議案
4、公布法律
十、法的實施
(一)執法的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2、講求效能的原則
3、公平合理的原則
(二)司法的原則
1、司法公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
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三)守法指全體社會成員以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
(四)法律監督
1、國家機關監督體系
(1)權力機關的監督:監督的主體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
(2)司法機關的監督:在我國監督的主體是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
(3)行政機觀的監督:上級對下級的監督;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行政復議,行政監管
2、社會監督法律體系
(1)中國共產黨的監督
(2)社會組織的監督
(3)公民的監督
(4)法律職業群體的監督
(5)新聞輿論的監督
十一、法律方法
(一)法律推理
1、演繹推理:指從一個共同概念聯系的兩個性質的判斷處發推導出另一性質的判斷。也稱之為三段論的推理。例如:大前提:殺人者死。小前提:張三故意殺人。結論:張三應該判處死刑。
2、歸納推理:從特殊到一搬的推理。
3、類比推理:從特殊到特殊的推理。
4、辯證推理:側重于對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的實質內容進行價值評價或者在相互沖突的利益之間進行選擇的推理。
(二)法律解釋
1、解釋的種類: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按解釋主體和效力不同標準劃分)
字面解釋、限制解釋和擴充解釋(按解釋尺度的不同標準劃分)
2、解釋方法: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
3、當代中國的解釋體制
(1)立法解釋: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做出的解釋,包括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省級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解釋法律要求。
(2)行政解釋
(3)司法解釋
十二、法的演進
(一)法的起源
1、 法產生的標志:
(1)國家的產生
(2)權利義務觀念的形成
(3) 訴訟和地法的出現
2、 法產生的一般規律
(1)法產生經歷了從個別調整到規范性調整,從一般規范性調整到法的調整的發展階段。
(2)法的產生經歷了從從習慣到習慣法,再從習慣法到制定法的發展過程
(3)法的產生經歷了法與宗教、道德渾然一體到逐漸分化,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
(二)法的傳統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
1、法律思維的不同
2、法的淵源的不同
3、法的分類的不同
4、訴訟程序的不同
5、法典編纂的不同
(三)法治國家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1、 法治國家的標準:
(1)法律保障人權,限制公權力的運用
(2)良法治理
(3)憲法確立分權與權力制約
(4)賦予公民廣泛的權利
(5)確立普遍的司法原則
2、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條件:制度條件和思想條件
(四)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基本內容: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
十三、法與社會
(一)法與經濟經濟基礎決定法,法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
(二)法與政治兩者都是上層建筑
(三)法與道德法與道德在生成方式,行為標準,存在形態和調整方式等方面有本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