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解讀法理學之法的實施。在司法考試中常常遇到“法的實施”的問題,考生在復習司法考試的時候應加以注意,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小編通過本文,為廣大考生理清復習法的實施的思路。
一、法的實現的標準
綜合對法律實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評價標準以及微觀、中觀和宏觀的評價標準,對法的實施進行評價主要有以下標準:
1.人們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行為的程度,是否能夠按照授權性規范行使權利,按照義務性規范履行義務,是否能夠根據法律設定的法律后果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2.刑事案件的發案率、案件種類、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況;
3.各類合同的履約率與違約率,各種民事或經濟糾紛的發案率及結案率,行政訴訟的立案數及審結情況;
4.普通公民和國家公職人員對法律的了解程度,他們的法律意識及法治觀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實施情況進行的可比性研究;
6.社會大眾對社會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價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會功能和社會目的是否有效實現及其程度;
8.有關法律活動的成本與收益的比率。
二、執法的特點
1.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這是因為:
。1)在現代社會,為了避免混亂,大量法律的內容是有關各方面社會生活的組織與管理,從經濟到政治、從衛生到教育,從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無不需要有法可依;
。2)根據法治原則,為了防止行政專橫,專司社會管理的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依照立法機關根據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來進行。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2.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3.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
4.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