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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法理學精講:法的作用
    2013年司考法理學精講: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司法考試法理學中的必考點,且考試內容比較集中,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復習一下法的作用的知識,為2013年順利通過司法考試而努力吧。
 
  1.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對社會產生的影響。法的作用體現在法與社會的交互影響中,直接表現為國家權力的行使,本質上是社會自身力量的表現。
 
  2.法的規范作用。
 
  法的作用分為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規范作用是手段,社會作用是目的。
 
  法的規范作用包括:
 
  (1)對本人行為的指引作用。
 
  法對本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采用兩種方式:確定的指引(通過設置法律義務,要求人們做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和不確定的指引(選擇的指引,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范圍)。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2)對他人行為的評價作用。
 
  法律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
 
  (3)對一般人行為的教育作用。
 
  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對當事人行為之間的預測作用。憑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
 
  (5)對違法行為人的強制作用。
 
  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
 
  3.法的社會作用。
 
  法的社會作用是指,法的本質、目的表現為社會性。法的社會作用表現為法具有政治職能(通常說的階級統治職能)和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強調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表現為:(1)法律的調整對象、調整范圍是有限的;(2)法表現為一種穩定性、普遍性、抽象性、概念性;(3)法律受人的因素影響;(4)社會其他因素對法的影響。獨角 獸 司法 考試網
 
  例題1:村民于曉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樹,父親勸阻她說,砍樹要經有關部門批準,否則違反《森林法》,于曉玲聽從父親的勸告沒有砍樹。此案例中反映出法具有哪些功能。
 
  A.指引功能 B.評價功能 C.教育功能 D.強制功能。
 
  答案:A、C
 
  本案例中有三個行為,于曉玲想要砍樹的表達行為、其父親的勸誡行為、于曉玲聽從父親勸誡放棄砍樹的行為。表達行為不受法律調整,勸誡行為具有教育作用,于曉玲放棄砍樹的行為表現出一種指引和教育作用。
 
  例題2:學者們認為,法不是萬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1.法律重視程序,不講效率;2.法律調整外在行為,不干預人的思想觀念;3.法律強調穩定性,避免靈活性;4.法律反映客觀規律,不體現人的意志。下列哪些理由是正確的:
 
  A.1.3.4  B.1.2.4  C.2  D.3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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