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司法考試憲法: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2013年司法考試的航船已經揚帆,載上希望的風帆,駛向夢的彼岸。為此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小編特地為大家總結了以下重點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戰2013年司法考試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九)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