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13年司法考試《立法法》精講。《立法法》是司法考試的重要考點之一,為方便考生復習,獨角獸司法考試網整理下面知識點,僅供各位考生參考。
我國《立法法》對正式的法的淵源的效力原則進行了基本的規定。
在法學理論中,正式的法的淵源的效力有時也被稱為法律效力等級,或法律效力位階。影響正式的法的淵源的效力的因素主要有:
(1)制定主體。
(2)適用范圍。
(3)制定時間。正式的法的淵源是以憲法(或根本法)為核心,由不同層次或等級的法律有機結合組成的整體。在這個整體中,憲法(或根本法)屬于第一層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等基本法律屬于第二層次,基本法律之下還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層次的法律等等。與此相適應,較低一級層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應當是來自并服從于(即低于)較高一級層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層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應當是來自并服從于第一層次的憲法或根本法的效力。不同位階的法的淵源之間的沖突原則包括憲法至上原則、法律高于法規原則、法規高于規章原則、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性法規原則等。
由于正式的法的淵源本身是有層次或等級劃分的,因而其效力當然具有層次或等級性。同一位階的法的淵源之間的沖突原則,主要包括:
(1)全國性法律優先原則。
(2)特別法優先原則。
(3)后法優先或新法優先原則。
(4)實體法優先原則。
(5)國際法優先原則。
(6)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此外,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獨 角獸司 法考試 網
位階出現交叉時的法的淵源之間的沖突原則,我國《立法法》主要規定:(1)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2)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3)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①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②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③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④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