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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試:憲法備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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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憲法基本理論
 
  第一節 憲法的概念
 
  一、憲法的詞源
 
  1.中國古代的憲法有三種含義:
 
  (1)憲法是和其他的法律是一樣的,就是指一般的法律;(2)一般法律的基本法的含義;(3)指法律的頒布制定。
 
  2.西方的憲法
 
  (1)古希臘的是城邦國家的組織和活動原則的法律;(2)古羅馬是作為皇帝的敕令;(3)英國是用來標志國王和其他階層之間生活關系的法律。
 
  3.近代意義的憲法,19世紀80年代在中國有了近代憲法的意義。
 
  法是一個統稱,憲法是其中一門具體的法,它具有法的共性。這些共同特征就是:它們都是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都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行為規范;都是通過對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權利義務的確認、保護和發展來形成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治理國家的重要工具;憲法規范的內容取決于相應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
 
  二、憲法的特征: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憲法是國家公民權利保證書;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一)憲法是國家根本法:
 
  (1)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的重大問題;
 
  (2)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體現在: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一切社會組織和一切公民個人都必須遵守的最高的行為規則;
 
  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例1:憲法附則是指憲法對于特定事項需要特殊規定而作出的附加條款。下列關于憲法附則的表述哪一項是錯誤的?(2002年試卷一第7題)
 
  A.附則是憲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當然應與一般條款相同
 
  B.附則是憲法的特定條款,因而僅對特定事項具有法律效力
 
  C.附則是憲法的臨時條款,因而僅在特定的時限內具有法律效力
 
  D.附則是憲法的特別條款,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憲法一般條款
 
  答案:D.
 
  解析:憲法附則是指憲法對于特定事項需要特殊規定而作出的附加條款,其名稱有暫行條款、過渡條款、特別條款、臨時條款等等。由于附則是憲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當然也應該與憲法的一般條文相同,因此A項正確。同時,其法律效力還有兩大特點:一是特定性,即附則只對特定的條文或者事件適用,因此B項正確;二是臨時性,即附則只對特定的時間或者情況適用,有時間限制,一旦時間屆滿或情況發生變化,其法律效力自然應當終止,因此C項正確。D項表述正好與A項相反,故為應選項。
 
  例2: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含義?(2002年試卷一第38題)
 
  A.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任何普通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B.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嚴格
 
  D.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答案AB.
 
  解析:《憲法》序言規定:“本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與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
 
  第5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除。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此即憲法最高法律效力的體現。
 
  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憲法是制定法律、法規的依據,任何法律、法對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精神相違背;二是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因此,為A、B應選項。CD與憲法具有最高效力共同決定了憲法的根本地位,處于同一平面,不存在誰包括誰的問題。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加嚴格:
 
  制定的主體是特定的主體(我國是憲法起草委員會);
 
  通過的時候也要嚴格,普通法律的通過是立法機關的半數以上代表通過即可,憲法的通過必須是制憲機構或普通立法機關的絕對多數通過后才可以;
 
  在修改程序上,能夠提出憲法修正案的主體規定非常嚴格,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才有權提出憲法修正案;一般題目會設干擾項,如:中共中央能不能提?大會主席團可不可以提?現在,我國修憲實際上慣例是中共中央提出建議,但它無權向全國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其建議可以提到常委會討論,然后經由常委會提到全國人大。
 
  憲法修正案的通過程序也非常嚴格,普通法律是立法機關過半數代表通過即可,,而不用1/2以上多數。但是憲法要全國人大全體代表絕對多數(2/3以上多數)通過后才可以通過。干擾項前后均可設,前邊比如說由全國人大出席會議的代表,請注意全體代表同出席會議的代表是不一樣的;后邊可以設2/3多數,憲法中規定的是“2/3以上多數”。獨 角獸 司法考 試
 
  憲法規定,比如說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國人大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國為1/2以上多數涉及到一個法律的本數問題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哪些是可以提出憲法修改有效議案的主體?(2000年試卷一第51題)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B.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個代表團
 
  C.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D.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答案:AC.
 
  (二)憲法是國家公民權利保證書,列寧說過:“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
 
  3.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不管是社會主義的憲法還是資本主義的憲法,其產生、內容、發展都與民主有緊密地聯系。
 
  三、憲法的本質,憲法是社會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體現。
 
  四、憲法的分類(資產階級法學的憲法分類 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憲法分類)
 
  兩大部分:資產階級學者的憲法分類和馬克思主義學者的憲法分類。
 
  1.資產階級學者的憲法分類
 
  (1)是否成文。(2)剛性柔性。(3)欽定、民定和協定。前兩種分類都是英國法學家普萊斯提出來的。劃分標準:是否成文是以有沒有統一法典為標準的;剛性柔性的標準是看制定和修改的規定嚴不嚴格的問題;欽定、民定和協定的標準是以制定頒布的主體來劃分的。
 
  哪些國家的憲法是成文的、不成文的,剛性的、柔性的,欽定、民定和協定的。英國是最典型的不成文的憲法國家,美國是最典型的成文的憲法國家,成文憲法基本可以等于剛性憲法,柔性憲法基本可以等于不成文憲法。
 
  2.馬克思主義學者的憲法分類
 
  階級本質上分:資本主義憲法,社會主義憲法(憲法是近代的,無封建和奴隸制)
 
  第二節 憲法的歷史發展和分類
 
  一、憲法的產生
 
  1.憲法是資產階級革命后的產物,三大條件:經濟條件、政治原因和思想條件。究其根源無非是,(1)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普遍化,提供了物質基礎;(2)資產階級通過革命奪取政權,提供了政治基礎;(3)資產階級思想家提出的各種政治學說,提供了思想基礎。
 
  2.早期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
 
  我們認為憲法是根本法是從它和部門法的關系角度來講,若從歷史上講,則是先有法律,后有憲法,憲法的產生至今還不過二百年,世界上第一部憲法是1787年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所以說憲法是近代的產物,有人問:古代有沒有憲法?古代有憲法這個詞,等同于刑法。
 
  (1)英國憲法是最早產生的憲法,英國也是最早實現憲政的國家(確立憲政體制的是1215年《自由大憲章》),英國的憲法有兩個特點:不成文的憲法,沒有憲法法典(形式上的特點),實行君主立憲(內容上的特點)。三大構成部分: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憲法判例;
 
  憲政和民主是兩個對應的概念,民主是講政權的合法性,憲政是講不管是民主還是專制的政府,它的權力要不要受限制的問題。英國最早對國王的權力實行限制,但是它們民主真正的普選制實際是本世紀的事情,然而它搞憲政已經搞了幾百年,所以說英國是最早實行憲政的國家。英國憲政的體制反映了兩方面特點:一是內容上的特點,英國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一是在形式上,英國沒有統一完整的憲法典。從法律上說英國君主享有很高的權力,但實際上英王沒有實權,另外英國是世界上憲法的母國,是最早出現憲法的國家。
 
  (2)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產生最早的成文憲法,美國憲法產生之前,有些政治法律文件,如: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馬克思把它稱為世界上第一個人權宣言。1787年制定的美國憲法是世界憲法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憲法典由憲法序言、憲法正文、憲法修正案(現在有27條修正案)組成;
 
  1787年美國憲法產生之前,美國還有兩個著名的文件,即《獨立宣言》和《邦聯條例》。這兩個文件為美國憲法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3)法國的憲法,1789年的《人權宣言》(提出主權在民,權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等資產階級法制原則)。1791年的憲法是第一部憲法,是歐洲大陸最早的成文憲法,其突出的弱點是把公民分為積極公民和消極公民,1918年的蘇俄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法國憲法以往考過一題,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是不是1791年法國憲法的組成部分?是,因為法國將《人權宣言》納入了憲法的序言,所以它是憲法的組成部分。
 
  二、我們國家現行的憲法是1982年的憲法,我們建國以后第一個憲法性文件是中國人民共同政治協商會議綱領,是1949年9月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是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干擾項: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第一部新民主主義憲法),后來的75、78、82憲法,其中78年憲法在79年、80年做過兩次部分修改。1982年12月4日產生了新中國第四部憲法,即1982年的憲法。1.指導思想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2.82憲法在88、93、99年三次以附修正案的方式進行了修改:
 
  (1)88年的修改:關于土地的制度作了變動(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還有根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我們在憲法中規定了私營經濟的問題,私營經濟的合法存在(國家保護私營經濟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他們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他們是社會主義公有經濟的補充)。
 
  (2)1993年修改的內容較多。
 
  A.我們所處的社會發展階段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問題,在憲法中第一次把初級階段理論納入憲法;
 
  B.我們國家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和政治協商這兩個制度,也是93年納入憲法的;
 
  C.農村的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果,我們把農村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的經濟形勢為主確定下來了;
 
  D.第一次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定納入憲法;
 
  E.縣級人大的任期調整到5年;
 
  (3)1999年的修正案,是6個方面:
 
  A.發展階段方面,強調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長期性,指導思想中增加了鄧小平理論;
 
  B.在我國法制建設中規定,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化國家;
 
  C.基本經濟制度發生了重大變革,以公有制為主,多種經濟制度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分配制度也相應變成了,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形式并存;
 
  D.農村的經營體制又發生變化,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E.非公有制經濟(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從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形式變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F.反革命的稱謂改成了叛國和危害國家安全。
 
  (4)2004.3.14修正案
 
  A.三個代表入憲;
 
  B.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
 
  C.國家保護私有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
 
  D.重新闡釋愛國統一戰線,認為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
 
  E.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同時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國家可依法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
 
  F.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并建立同全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G.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第三節 憲法的基本原則
 
  憲法的四大原則:人民主權、基本人權、法治和權力制約。
 
  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通用以上原則,但是表現不同,尤其是權力制約原則,資產階級是三權分立基礎上的權力制約原則,社會主義國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的權力制約原則。
 
  第四節 憲法的作用
 
  確認和鞏固(政權)作用,限制和規范(公共權力)作用,指引和協調作用,評價作用。
 
  第五節 憲法的淵源和憲法的結構
 
  一、憲法的淵源
 
  1.成文的憲法典。憲法文件不同于憲法典。
 
  2.憲法性法律,在不成文憲法國家,如英國規定憲法問題的所有法律都叫憲法性法律,因為沒有憲法典。在我國成文憲法國家,由國家立法機關為實施憲法而制定的有關規定憲法內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憲法國家,既存在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既憲法典,又存在部門法意義上的憲法,即普通法律中有關規定憲法內容的法律,如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議機關議事規則等等。
 
  下列哪那些法律文件屬于憲法性文件:(多選)
 
  A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民族區域自治法
 
  C立法法
 
  D義務教育法
 
  此題答案應為:ABCD
 
  3.憲法慣例,指憲法條文無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存在,并為國際機關、黨政及公眾普遍遵循,且與憲法具有同等效力的習慣或傳統。違反憲法慣例不構成違憲。不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慣例很多,成文憲法國家也有憲法慣例,如我國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開會的時候,政協就同時開會,政協委員可以列席人大會議,任何法律法規均未作此規定,這種事實上“人大政協一同開會,政協委員列席人代會”即我國的憲法慣例。
 
  4.憲法判例,是指實行憲法法院監督或普通法院有憲法審查權的國家,他們的法院在判決憲法案件過程中作出來的判決,而且這個國家又是實行判例法的國家,判出來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或者以后的判決能夠發生法律效力能夠作為法律來引用的憲法。獨 角獸司 法考 試
 
  5.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二、憲法的結構
 
  序言,正文,附則
 
  附則的地位(憲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當然應該與一般條文相同)和作用,兩大特點:1.特定性;2.臨時性。
 
  第五節 憲法規范
 
  一、憲法規范的概念:調整國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種規范的總和
 
  二、憲法規范的主要特點:(1)根本性;(2)最高權威性;(3)原則性;(4)綱領性;(5)相對穩定性。
 
  第六節憲法關系
 
  一、憲法關系的概念
 
  二、憲法關系的主體:公民,國家,其它機關(國家機關,民族,政黨和利益集團)
 
  憲法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相比有自身的特點,就在于這種關系非常廣泛,其中永遠有一方跟國家有關系。憲法關系的內容可以出一個多選題,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國家和公民之間的關系,第二,是國有和國內各民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之間的關系,第三,是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第四,是國家機關內部的關系,這些是憲法關系的內容。
 
  三、憲法關系的內容
 
  四、憲法關系的客體
 
  第七節憲法與憲政
 
  一、憲政的概念特征
 
  憲政是以憲法為前提的,以民主政治為核心的,以法治為基石的,以保障人權為目的。(四要素:民主、法治、人權+憲法)
 
  三大特征:
 
  1.憲法實施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
 
  2.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
 
  3.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表現。
 
  憲法是憲政的前提,憲政是憲法的生命,憲法是靜態的憲政,憲政是動態的憲法。
 
  下列有關憲法與憲政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憲法是憲政的前提
 
  B.近代的憲法與憲政以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權為目的
 
  C.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體現
 
  D.近代的憲法與憲政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
 
  【答 案】ABCD
 
  【知識點】
 
  憲法與憲政
 
  【詳 解】
 
  憲政是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因此A選項正確。
 
  一般說來,憲法與憲政都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設和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表現,都以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權為目的。因此B、D選項正確。
 
  只有真正樹立起憲法的最高權威,公共權力的限制、公民權利的實現也才能有堅實的保障,因此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體現,C選項正確。
 
  第二章 國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節 人民民主專政的制度
 
  一、國體的類型,我們是以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以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人民民主專政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領導力量,階級基礎,專政職能,歷史使命都相同。
 
  二、重點是多黨合作制度和政治協商制度
 
  1.多黨合作制度,我國政黨制度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共產黨是唯一的執政黨、領導黨,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共產黨和民主黨派的合作基礎或指導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愛國統一戰線,愛國統一戰線的組成,以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愛國者政治聯盟,分為大陸部分的聯盟和港澳臺與海外部分的聯盟。
 
  2.政治協商會議是統一戰線的一個組織形式,政協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它的組織,中央: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地方:地方委員會。政協不等同于國家機關,更不是一般群眾團體、企業單位。政治協商會議是我國進行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參政議政的政權組織,簡單的說是統一戰線的組織。
 
  第二節 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
 
  一、基本經濟制度在99年修改后變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制度共同發展的經濟制度了。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自然資源可以歸國家所有也可以歸集體所有,有兩種只能歸國家所有的是:礦藏和水流這兩種自然資源。土地中自然資源,特殊的政策,原來是不允許任何形式的非法轉讓,現在改成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的土地原則上歸集體所有。城市郊區的土地有的歸國家所有,有的歸集體所有。農村的宅基地也是集體的土地,但城市居民的宅基地歸國家所有。
 
  二、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集體經濟我國分別對他們實行了不同的政策,尤其是對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99年發生的變化,99年以前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是分別實行不同的政策的,現在他們實行的政策都是一樣的,都是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節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關系,物質是基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思想道德建設和教育文化建設。
 
  第三章 國家基本制度(下)
 
  第一節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國政體屬于共和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非公民,人民是一種集體概念);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出選擇題,一般會設干擾項,如:國務院、地方各級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出多項選擇題
 
  還有一個知識點就是人大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三個事務,即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務和社會事務。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例1:我國憲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這項原則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下列哪些方面?
 
  A.在國家機構與人民的關系方面,體現了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由人民組織國家機構
 
  B.在同級國家機構中,國家權力機關居于主導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機構的關系方面,實行“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和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D.各國家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實行集體負責制
 
  【答 案】ABC
 
  例2:我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下列哪些選項是關于多黨合作制度的正確表述?
 
  A.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都必須以憲法為基本活動準則
 
  B.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
 
  C.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D.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政治基礎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答案:ABC
 
  第二節 選舉制度(重點在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和選舉制度的民主程序,工會選舉不受選舉法調整)
 
  一、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首先要掌握的問題是:4個基本原則,普遍性原則,平等性原則,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秘密投票的原則。
 
  1.普遍性原則,我們的選舉制度普遍說明我們享有選舉權的人非常多非常廣泛(我國公民,年滿18周歲,享有政治權利)。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我國正在受偵查、起訴和審判的人員(未決犯),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決定后,他們可以停止選舉權,沒有被決定停止的人,可以繼續行使選舉權。被定罪判刑的人員(已決犯),但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他們有權參加選舉。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選舉權(享有選舉權)。華僑有選舉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華僑在選舉期間回國的,他可以參加出國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縣鄉兩級選舉。(有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一致,如對國家主席年齡的限制,大多一致)
 
  例1:在把握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時,以下做法是對的:
 
  A.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B.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察、起訴審判的人,經選舉委員會決定,在羈押期間停止選舉權利
 
  C.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
 
  D.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選舉期間由選舉委員會和勞動教養的機關共同決定,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和其他選民代為投票
 
  [答案及注解]ACD.B是錯的,這類人若在羈押期間停止選舉權利,須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而不是由選舉委員會決定。
 
  [解題關鍵]要特別注意,只要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原則上都應準許其行使選舉權。
 
  [錯解剖析]不明白有哪幾類特殊人員,各自的處理方法是怎樣的。除了上述人員外,尚有:1)被羈押、正在受偵察、起訴審判的人,沒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停止選舉權的;2)正在取保侯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3)正在受拘留處罰的。這幾類人員和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參加選舉,由選舉委員會和執行監禁、羈押、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機關共同決定,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和其他選民代為投票 ;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也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參加選舉。此外,旅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縣及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縣、鄉兩級的選舉。
 
  例2:某村開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會選舉,推選以下四位村民為村委會主任候選人。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你認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幾位可以被推薦為村委會主任候選人?
 
  A.李小波,剛過完17歲生日,初中畢業后成為家里的主要勞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親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呂家的一條黃牛被處罰
 
  B.劉光華,23歲,為人忠厚,寫得一手好字。但跟著他爺爺學了一些占卜、算卦之類的“技術”
 
  C.周秋蘭,現任村婦女主任,熱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經常與那些年輕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與比自己小好幾歲的小伙子周小滿談戀愛,被老輩人說成是有傷風化
 
  D.丁長生,原為村里的民辦教師,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間,他學會了多種果樹栽培技術和特種養殖技術。提前釋放回來后便搞起特種養殖和果園開發
 
  【答 案】BCD
 
  【詳 解】根據憲法第三十四條和《村民委員會法》第十二條,享有選舉權利的村民就可以被推薦為村委會主任候選人。A選項的李小波不滿十八周歲,依法不享有選舉權利,因此不能推薦為村委會主任候選人。D選項的丁長生盡管犯過罪,但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仍享有選舉權利,可以被推薦為村委會主任候選人。
 
  例3:根據現行憲法和法律,下列選項中哪些人可以在選舉日回其原選區參加投票?(2002年試卷一第40題)
 
  A.馮某,被判處拘役6個月,還差1個月期滿
 
  B.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執行2天
 
  C.王某,被判勞動教養3年,已執行1年
 
  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已執行刑罰5年
 
  答案:AC.
 
  解析: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第4條:“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
 
  第5條:“下列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利: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
 
  (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五)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以上所列人員參加選舉,由選舉委員會和執行監禁、羈押、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機關共同決定,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也可以在選舉日回選區參加選舉。“
 
  可見,A項選項屬于第5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C選項屬于同條款第4項規定的情形,且均符合第5條第2款關于可以原選區參選的規定,因此均為應選項。B項是刑事拘留的情形,刑事拘留屬于刑事強制措施,不同于行政拘留、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的拘留等處罰性措施,不是拘留處罰,因此不在第5條第2款的規定之列。另外,由于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最為重要的政治權利,被處以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人在主刑執行期間自然不具有參加選舉的權利,因此,D應被排除。
 
  2.平等性原則,三大方面,每一個選民或代表在選舉中都只有一個選舉權。每一個選民或代表所得票的效力相等。每一個選民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基數應當大致相等,農村和農村相等,城鎮和城鎮相等。獨角 獸司法 考試 
 
  我國選舉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根據各行政區域的人口總數來確定。假設某鎮人口為15萬人,那么該鎮人民代表的總名額最多是多少?
 
  A.150人B.135人C.130人D.140人
 
  答案:C.
 
  選舉法第九條規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名額基數為350名,省、自治區每15萬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轄市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過一億的省,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千名;
 
  (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額基數為240名,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過一千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650名;
 
  (三)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代表名額基數為120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六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450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120名;
 
  (四)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為40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九萬的鄉、民族鄉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100名;人口超過十三萬的鎮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130名;人口不足二千的鄉、民族鄉、鎮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40名。3.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直接選舉也就是選民投票直接產生代表的選舉。間接選舉是由選民選出的下級人大代表,或者是由代表選出的下級人大代表投票選出的上級人大的代表。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是在全國范圍內采用的原則。全國人大和省級代表只能是間接產生的,鄉級代表只能是直接產生的。根據我國選舉法的規定,縣鄉兩級(還包括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大代表直接選舉,比縣高的人大代表間接選舉。無論是普通市的區還是直轄市的區在憲法地位上來講都是縣級單位,他們都是直接選舉。79年前只是鄉級代表才直接選舉。
 
  4.秘密投票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實行無記名投票,沒有例外。79年以后才作出這樣的規定的。
 
  二、選舉的物質保障和法律保障,物質保障是指選舉的一切費用是國家負擔,這也是和西方國家明顯的區別之一,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防止用金錢來干預選舉,用金錢來操縱政治。法律保障是我國法律對選舉的規定。
 
  三、選舉的民主程序
 
  1.選舉的組織機構,間接選舉是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來組織的。直接選舉,縣鄉兩級設立縣級人大常委會領導的選舉委員會來組織具體的工作。
 
  2.第二個程序是劃分選區、登記選民,只有直接選舉才有選區,選出代表,代表開展活動,監督代表都在選區內進行。我國明確規定,按照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照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和工作單位劃分。選區只能產生1至3名代表。選民登記的標準是年滿18周歲,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予登記意味這幾種情況:(1)小孩,不滿18周歲的。(2)被剝奪政治權利。(3)精神病人。(4)這個人可能已經死亡。為了保護公民的選舉權,我國選舉法明確規定要提前公布選民名單,在選舉的20日以前要公布選民名單。選民對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進行申訴。對選舉委員會的答復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單獨的也可以聯合的提名代表候選人。在直接選舉中,10個以上的選民聯名,在間接選舉中10 個以上的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候選人。選上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不是必須從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根據規定選舉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一定非從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以前不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也可以直接被提名為全國人大代表的候選人。差額選舉,直接選舉,候選人的名額應比應選代表的名額多1/3到1倍。間接選舉,候選人的名額應比應選代表的名額多1/5至1/2.正式候選人名單應在選舉日的5日(提名在15日以前公布)前公布,提名代表候選人的選民或代表有權在法定時間內介紹代表候選人,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日不得介紹代表候選人。
 
  4.投票選舉,召開選舉大會有可能是有效也可能是無效,全選區的選民過半數參加選舉的視為有效。經過投票選舉后統計票數,票數如果少于或等于參加會議的選民,那此選舉有效,如果票數多于參加會議的選民的人數,那此選舉無效。候選人當選,該候選人得到的票數多于半數參加會議的選民,那該候選人就當選了。直接選舉:全體選民出席過半數有效,得到票數過半數當選。
 
  選民進行投票可采取三種方式,在選區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
 
  5.罷免人民代表,根據法律規定,代表是受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也就是誰選的,誰監督,誰罷免。罷免會議的表決,直接選舉,全體選民的半數以上贊成罷免,才能罷免。人民代表是可以辭職的,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辭職要向選舉他的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
 
  ①對于縣級和鄉級的人大代表,原選區選民30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縣級人大常委會派有關負責人員主持表決——經原選區過半數選民通過;
 
  ②對于縣級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團或1/10以上代表聯名——向該級人大提出——經該級人大代表過半數通過;人大閉會期間,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常委會1/5以上的組成人員聯名——向該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經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第三節 我國的結構形式
 
  結構形式就兩種:單一制和聯邦制。我國實行單一制,因為歷史原因,民族原因。我國的單一制和其他國家單一制的區別:我國的單一制的結構有兩個特別的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特別行政區制度。
 
  第四節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憲法都有規定。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實行的制度,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下實行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部分地區實行的,具體說就是少數民族地區,而且必須是少數民族聚集區。根據法律規定,設立民族自治地方有三個級別: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根據法律還有一個是民族鄉,但是它不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是有民族特色的一般地方。
 
  二、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不是民族自治機關。(自治機關包括權利機關和行政機關,不包括法院、檢察院)
 
  例1:哪些是民族自治機關?
 
  A.寧夏自治區的人大 B.內蒙古自治區的人民政府 C.呼和浩特市的人大 D.銀川市的人民政府
 
  C和D是不能選的,民族自治機關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銀川和呼和浩特既不是自治區、自治州、也不是自治縣。它是市,市是普通單位。
 
  例2:下列哪個選項不屬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不定項選)
 
  A民族鄉的政府
 
  B自治區的高級人民法院
 
  C自治區的檢察院
 
  D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概念-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行使同級地方國家機關職權和同時行使自治權的國家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如此看來ABC符合題意,當排除。人大常委會是人大的的常設機構,是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在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權力機關的職權,但畢竟不是人大。是否排除難以下結論。還是憑感覺選。
 
  本題選ABCD.有些摳法條也教條了。
 
  例3:下列哪個選項不屬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1999年試卷一第17題)
 
  A.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縣的人民政府
 
  D.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會
 
  答案:B. 析:《憲法》第112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注意這里的限制條件有二:第一,只限于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不含民族鄉;第二,只限于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不含司法機關。據比本題中A、C、D均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不符合要求的只有B項自治州的人民法院,故B項為應選項。至于D項中的自治旗,是自治縣在內蒙古自治區的另一種稱呼。
 
  三、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憲法都有規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民族自治機關行使的所有的權力不都是民族自治機關的自治權,民族自治機關行使的權力有兩種,一種是同級同類的其他國家機關具有的一般國家權力,同時還有自治權。比如寧夏和河南省是一個級別的,寧夏人大和河南省人大比較起來,河南省人大行使的權力,寧夏的人大都有,寧夏人大的自治權是河南省人大所沒有的。河南省政府的權力,寧夏的政府也都有,但是寧夏的自治權河南省政府沒有。獨 角 獸司 法考試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人大常委會在組成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中應當由實行自治地方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區的主席,自治區的州長,自治縣的縣長,我們明確規定由實行自治地方的公民擔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有七大方面:重點掌握1、2、6.
 
  1.立法權。立法程序:自治區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和備案,自治州和自治縣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要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再由批準機關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有關法規“批準”生效的情形哪一個是錯誤的?
 
  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B.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C.省、直轄市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D.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
 
  【答 案】C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只有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才須報請批準。C選項屬于省級的地方性法規,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無須報請批準即可生效。
 
  2.對法律和政治的變更權。
 
  下列選項中哪個是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作變通規定的()
 
  A憲法 B民族區域自治法 C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 D地方性法規 D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6.組織維護地方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的權力。
 
  3自主管理地方財政4自主管理地方性經濟建設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第五節 特別行政區制度
 
  一、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的規定設立)的概念和特點,在中國領域內,在單一制的結構下建立的行政區域單位。特別行政區有高度的自治權,包括高度自治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的權利。行政管理權,包含貨幣發行權。立法權是被監督的地方立法。發生在特別行政區的一切案件都在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審結。對外事務的權利不是外交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是唯一能解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授權特別行政區的法院解釋基本法。
 
  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法律依據有兩個方面,一是《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二是《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這是特別行政區的兩個依據,有時設干擾項時將兩個基本法和兩個聯合聲明擺進題肢,應注意鑒別。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哪些選項不是我國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1999年試卷一第69題)
 
  A.憲法序言
 
  B.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C.憲法第31條
 
  D.中葡聯合聲明
 
  答案:ABD.
 
  二、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領導人,也是特別行政區中行政機關的最高領導人。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就是注意一下他們的行政長官和他們重要的司、局、廳、署長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它立的法是法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如果違背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給他發回。司法機關,香港只有一個司法機關:法院。澳門有兩個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香港沒有檢察院,檢察職能由行政機關中的律政司來行使。
 
  司法機關沒有提由永久居民組成。
 
  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當地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由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別行政區負責。(任職條件從基本法的表述來看,香港和澳門的行政長官的任職條件不太一樣,區別就是香港規定中有一個在外國無居留權,澳門沒有這個規定(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
 
  政府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行政官員必須是在當地連續居住15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監督權和其他職權。議員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擔任。不過在香港,非中國籍的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會的比例不得超過20%,而在澳門則沒有這些資格限制。立法會的任期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為4年。
 
  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列選項中哪個是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A.在澳門連續居住滿15年
 
  B.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
 
  C.中國公民
 
  D.在外國無居留權
 
  答案:B.
 
  解析:《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8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立法會議員要求必須是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立法會議員要求必須是澳門永久性居民,這是因為,永久性居民是出生在澳門或者說長期居住在澳門的居民,這種血緣與地理上的關系,使得他們的利益與澳門的前途、發展息息相關,使他們對澳門的穩定負有更大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由它們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參與澳門政權的建設是非常必要和適宜的。與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員的要求不同,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既無國籍的要求,也無“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限制。因此,C、D兩項不選。
 
  司法機關:
 
  香港司法機關組織系統是: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
 
  澳門設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澳門還設有檢察院。
 
  依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列選項中有關任職資格的說法哪個是錯誤的?()
 
  A行政長官必須年滿四十周歲,在特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并且必須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如果是香港的,還必須是在外國無居留權
 
  B行政會議成員必須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如果是香港的,還須在外國無居留權
 
  C特區主要官員必須在特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如果是香港的,還須在外國無居留權D特區立法會主席必須在特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如果是香港的,還須在外國無居留權
 
  D澳門都不要求在外國無居留權。立法會主席香港要求居滿20年,澳門只要求15年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都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實行基本法,根據基本法制定其它法律,其它法律只要不與基本法相抵觸,原則上要保留下。在特別行政區適用的法律:
 
  1.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從全國法律體系中來看,它是比憲法低的基本法律,在特別行政區來說它是最高的法律。基本法的修改權這里提一個知識點,兩部基本法均規定基本法只有一個機構有權修改,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大陸的法治一般說凡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人大閉會期間常委會均有權修改,但不能跟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兩部基本法作出了例外的規定,這兩部基本法均由全國人大制定,但是人大常委會在人大閉會期間無權修改,只有全國人大才可以修改。
 
  2.香港的原有法律有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
 
  3.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4.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全國性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由于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其原有的法律制度,因而全國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但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有些體現國家主權和統一的全國性法律又有必要在那里實施。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的規定,如國旗法等一些法律也可以適用于特別行政區。
 
  至于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主要指兩個立法會制定的法律,知識點在于這些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還是備案?注意是備案,即事后審查,并且這種備案同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又有不同。備案不影響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沖突了,可以發回,不能修改,然而一旦發回該法律就失效了。
 
  例1: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是哪些法律? A.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D.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紀年、國歌、國旗的協議
 
  答案:BCD.
 
  解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8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8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
 
  別行政區實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之外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可見實行“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全國性法律原則上不在特別行政區適用。但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的一部分,又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極少數與國防和外交有關的法律,即附件三所列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全國性法律,就有必要在特別行政區實施。附件三所列法律如需增減,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征詢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后,方可進行。本題中B、C、D三項所列法律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的內容,故均為應選項。《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可見,除憲法第31條所涉及的內容外,憲法條文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故A項不選。
 
  例2:依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下列哪些是特別行政區的對外事務權限內的事項?
 
  A.簽發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
 
  B.實行出入境管制
 
  C.對國際協議是否適用特別行政區發表意見
 
  D.參與和香港有關的外交談判
 
  答案:ABCD.
 
  解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54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39條也有類似規定。故選A、B.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53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與需要,在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后,決定是否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38條第1款也有類似規定。故選C.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5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參與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的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35條也有類似規定。故選D.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概述
 
  一、公民的條件只有一個,有國籍就是公民。國籍的取得通常有兩種方式:出生國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國籍;繼有國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國籍。
 
  出生國籍可以依據三種原則:出生地主義原則、血統主義原則、出生地主義與血統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繼有國籍,自愿的基礎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在中國居住的或有其他情況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國的國籍。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國國籍?(2002年試卷一第87題)
 
  A.趙某,出生于中國大陸,父親為美國公民,母親為中國公民
 
  B.錢某,出生于法國,父親為中國公民,母親為日本公民
 
  C.孫某,出生于柏林,父母雙方均為中國公民,1980年移民德國,定居柏林(德國采用出生地主義的國籍原則)
 
  D.李某,出生于中國,父親為無國籍人,母親也國籍不明
 
  答案:ABD.
 
  解析:《國籍法》第4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6條規定:“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A項符合上引第4條的規定,B項符合上引第5條的規定,D項符合上引第6條規定,因此均為
 
  二、公民與人民的區別,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國現行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新發展,以往的憲法都是把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這一章放在國家機構后面,82年憲法把它放在了前面。憲法關于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條文,幾部憲法不同,82年憲法規定了一些新變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
 
  第二節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是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引申而來的。
 
  1.平等的享有權利,平等的履行義務。
 
  2.國家機關對公民平等權利的保護,對公民履行義務平等的約束,平等的要求。
 
  3.任何人不得有特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還涉及到民族的平等,男女的平等。
 
  我國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西方國家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強調的內容不一樣,西方國家強調的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都要平等,我們國家強調執法,司法、守法的平等。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般了解。
 
  2.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無罷工,通信放在人身權部分)
 
  言論自由是公民(主體是公民,非新聞單位)對于政治和社會的各項問題,有通過語言的方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語言的方式有口頭的和書面的兩種方式。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我國現在施行的是預防制和追懲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預防制是事前干預的辦法;追懲制是事后發現違法予以追究的辦法。
 
  結社自由是公民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參加具有連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公民因結社的目的不同而分為營利性結社和非營利性結社,非營利性結社又分為政治性結社和非政治性結社。我國屬于非營利和非政治性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就是行使結社自由應遵循的主要法律。
 
  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達其意愿的重要表現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憲法地位。
 
  它是公民的權利(如政府搞國慶游行不是集會游行示威法調整的),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場所,表達一定的意向;
 
  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提行政復議,但不得提行政訴訟。
 
  例1: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些機關所在地周邊距離10米至300米內,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1999年試卷一第63題)
 
  A.全國人大常委會
 
  B.國務院
 
  C.外國駐華使領館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ABD.
 
  《集會、游行示威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在下列場所周邊距離10米至300米內,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
 
  (二)國賓下榻處;
 
  (三)重要軍事設施;
 
  (四)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
 
  據此,A、B、D項周邊均為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場所。
 
  至于C項“外國駐華使領館”,根據同法第22條規定:“集會、游行、示威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館領館等單位所在地舉行或者經過的,主管機關為了維護秩序,可以在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未經人民警察許可,不得逾越。”可見,外國駐華使領館屬于在集會、游行、示威時可設置臨時警戒線予以保護的地方,并非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場所。
 
  例2:公民行使集會、游行、示威權利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下列選項中哪些屬于依法不予許可的情形?(2000年試卷一第47題)
 
  A.社會環境不滿意
 
  B.危害國家的統一
 
  C.危害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D.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答案:BCD. 解析:《集會游行示威法》第12條規定:“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據此,B、C、D均屬于依法不予許可的情形,為應選項。
 
  3.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監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權、檢舉控告申訴權。批評建議權是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檢舉控告是對任何國家機關和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申訴、控告、檢舉,取得賠償權是在受到任何國家機關和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害的情況下取得賠償的權利。刑法里的剝奪政治權利包括1、2;還有擔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領導的權利。
 
  政治權利的范圍可以出兩個題。一是憲法規定的政治權利的范圍是什么?可以分為兩類權利,先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后是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一般設干擾項時,將《憲法》第41條擺上,把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列為公民的政治權利,其實《憲法》第41條單獨列為監督權,不屬政治權利。二是在刑法里有個“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其中可剝奪的政治權利除了憲法規定的以外,還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擔任國有公司、企事業組織和人民團體職務的權利,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問題,比如判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實際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開始于主刑執行完畢,而主刑執行期間當然剝奪政治權利。
 
  例1:根據憲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確的?(2002年試卷一第42題)
 
  A.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學研究的自由
 
  B.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藝術創作的自由
 
  C.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
 
  D.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答案:ABD.
 
  例2:下列選項中,哪一項不屬于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文化權利?(1998年試卷一第2題)
 
  A.科學研究自由
 
  B.出版自由
 
  C.文藝創作自由
 
  D.欣賞自由
 
  答案:B.
 
  解析:《憲法》第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可見,A項“科學研究自由”和C項“文藝創作自由”均為憲法所明文規定的公民的文化權利,D項“欣賞自由”屬于“其他文化活動”之列,也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文化權利。至于B項“出版自由”則屬于憲法第35條所規定的政治自由,不屬公民的文化權利。
 
  下列選項中哪個不屬于憲法規定的政治權利與自由?()
 
  A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
 
  C監督權與取得國家賠償權 D宗教信仰自由 C項是訴愿權,屬于政治權利的范疇,但剝奪政治權利時,一般不剝奪訴愿權。除ABC三項,政治權利和自由還包括擔任公職的權利。
 
  三、宗教信仰自由:1.公民有信不信教的自由;2.有信哪個教的自由;3.有信哪個教派的自由;4.信教時間的自由。
 
  憲法中規定的宗教政策:(1)我國把宗教作為公民個人的私事,不強制公民信教,也不歧視信教或不信教的公民;(2)保護宗教信仰,保護的是正常的宗教活動;(3)我國宗教和外國宗教的關系,我國宗教事務、宗教團體不受外國勢力支配,是獨立的宗教。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宗教活動場所或開辦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國境內發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職人員和進行其他的宗教活動。
 
  四、人身自由,包括狹義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尊嚴,公民的住宅安全權,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
 
  1.狹義的人身自由,公民的肉體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①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或者非經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部門執行,不受逮捕。②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限制、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③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司法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權的組織和個人,對公民的身體強行搜查,都屬于非法搜查。
 
  2.人格尊嚴,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為人所具有的資格。從法律上講就是指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的自主的資格。人格權主要指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人身權和隱私權等。
 
  3.公民的住宅權不受侵犯,憲法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得侵入,不得非法搜查。侵占、損毀公民住宅的話也算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全權;
 
  4.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是廣義的通信,也就是說寫信、打電話、發電報等交往都算是通信范圍內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絕對的,未經法律允許任何個人及國家機關都不得侵害公民的這種自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為了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公民的通信進行檢查(安全機關也可以)。
 
  五、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
 
  1.財產權,保護公民合法的收入儲蓄等合法私有財產的所有權,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2.勞動和受教育的權利有個特性,他們既是一種基本權利又是一種基本義務。公民中的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公民的物質幫助權,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向國家和社會取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干擾項:自然災害。
 
  3.華僑、僑眷、歸僑,華僑是指在外國定居的,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歸僑是指原來是華僑,現在歸國定居的人。僑眷是指華僑在國內的親屬。對于華僑是保護其正當的權利和利益,對于歸僑和僑眷是保護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外國人的保護制度的規定,外國人在中國要受中國法律的約束,因為政治原因尋求庇護的我們給他尋求庇護的權利。
 
  2004憲法修正案將保護人權入憲。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保護的表述,哪一個是正確的?
 
  A.一切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憲法規定了對華僑、歸僑權益的保護,但沒有規定對僑眷權益的保護
 
  C.憲法對建立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未加以規定
 
  D.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私有財產的繼承權規定在憲法“總綱”部分
 
  【答 案】D
 
  【知識點】
 
  公民基本權利
 
  【詳 解】
 
  根據憲法第三十四條,享有選舉權利,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中國公民;(2)年滿十八周歲;(3)沒有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據此,A選項錯誤。根據憲法第五十條,國家不僅對華僑、歸僑的權益保護,也對僑眷權益進行保護。據此,B項錯誤。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據此,C項錯誤。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私有財產的繼承權,這條規定在憲法總綱,所以D選項正確。獨 角獸 司法考 試
 
  第三節 公民的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與民族團結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義務;
 
  4、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義務;
 
  5、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服兵役的義務,勞改判刑的人不得服兵役,全日制學校的人緩征,家里唯一勞動力的緩征;有人問獨生子女是不是可以緩征?注意只有在該獨生子女是維持家庭生活的惟一勞動力時才可以緩征,否則不可以。
 
  6、依法納稅;
 
  7、勞動的義務、受教育的義務;
 
  8、其它義務,如“夫妻雙方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第四節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一、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
 
  (一)享有權利的主體非常廣泛。
 
  (二)憲法確認并保障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范圍也十分廣泛。
 
  二、公民權利義務的平等性
 
  (一)公民在享有權利和使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
 
  (二)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權利和義務
 
  三、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現實性
 
  (一)憲法在確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時,總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充分考慮到現階段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實際水平,來確認權利自由的范圍、內容以及物質保障問題。
 
  (二)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質上的保障。法律保障有立法上的、司法上的、執法上的各種保障。物質保障主要是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
 
  四、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是指互相依存、互相促進、互為條件的辯證統一關系。具體表現在:
 
  (一)憲法要求公民既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又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二)公民的某些權利和義務相互結合,如享有勞動權、受教育權,它們既是公民的權利,又是公民的義務。
 
  (三)權利和義務相互促進。
 
  第五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國家機構概述
 
  一、國家機構的概念和分類。
 
  二、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要了解5大原則。
 
  (一)民主集中制 ;
 
  我國憲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這項原則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下列哪些方面?
 
  A.在國家機構與人民的關系方面,體現了國家權力來自人民,由人民組織國家機構
 
  B.在同級國家機構中,國家權力機關居于主導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機構的關系方面,實行“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和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D.各國家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實行集體負責制
 
  【答 案】ABC
 
  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二)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原則;(三)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四)責任制原則;(五)精簡和效率原則
 
  第二節 全國人大和常委會
 
  一、全國人大和常委會
 
  1.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的性質和地位,從性質上來說全國人大是權力機關、立法機關,從地位上來說是全國最高的權力機關、立法機關,不只是在權力機關中的地位最高,在所有的國家機關中最高。常委會也是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但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它的地位是從屬于全國人大的。
 
  2.組成、任期
 
  全國人大由人民代表組成,地域代表為主,軍隊代表(職業代表)為輔的代表制度。每屆人大的正常任期是5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期。
 
  任職屆滿前2個月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和秘書長組成,任期和人大一樣。每屆委員長、副委員長的任期5年,委員長、副委員長的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
 
  3.職權方面,(1)對憲法的權利來講,全國人大是修改憲法、監督憲法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是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
 
  (2)立法方面,全國人大能夠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常委會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大會的閉會期間它可以對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進行部分的修改和補充。
 
  (3)對重大問題的決定權。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制;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兩個審查和批準,兩個決定,一個批準)
 
  (4)人事任免權,人大有權監督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罷免案由主席團或三個以上代表團或1/10以上代表提出。全國人大選舉產生的國家領導人包括五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1,國家主席和副主席2,中央軍委主席3,最高人民法院院長4,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5;全國人大決定產生的領導人有三類:國務院總理1由國家主席提名、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任命,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委員會主任、審判長、秘書長、中國人民銀行行長2,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任命,中央軍委副主席及軍委委員3由軍委主席提名、全國人大決定、中央軍委主席任命。選舉和決定國家領導人的主要區別有兩個:一是領導人的提名方式不同,選舉的提名在大會主席團,決定產生國家領導人各有特定的提名程序;二是代表投票不同,選舉投票時可投贊成票、反對票、棄權票以及另選他人,而決定產生領導人只能投贊成票、反對票、棄權票而不能另選他人,另選他人則為廢票。對于國家最高領導人,正職還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副職,只能由全國人大才能任免。對于其他一些副職和部門領導人的正職,常委會和大會都有權任免(副總理、國務委員常委會無權任免),對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法院的職務不由人大任免,由常委會任免。
 
  依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1999年試卷一第81題)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不適當決議
 
  B.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
 
  C.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有權撤銷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但不能改變
 
  D.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有權對最高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進行憲法監督,但不能改變或撤銷判決
 
  答案:ACD.
 
  4、重大事項的決定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人大閉會期間決定重大事項的機關。如,國家預算方案的重大調整、決定全國總動員或局部總動員,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締約權(一般由國務院,重大由常委會),戒嚴權(常委會(全國、個別省市自治區的戒嚴),國務院(省市自治區的部分地區))
 
  5、人事任免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免僅指國家機關副職以下包括副職的國家機關領導人的任職與免職(不包括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
 
  6、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注意有權特赦而非大赦)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人民代表享有言論免責權,根據法律規定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中的發言、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人民代表在大會期間非經大會主席團批準,在大會的閉會期間,非經本屆人大常委會的批準不受逮捕和刑事審判。民事行政案件還是應該出庭。質詢:國務院、各部、委,兩高。
 
  例1:黃某系全國人大代表,因正常履行職務受到誣陷,被某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下列何種表述是正確的?
 
  A.該公安機關無權拘留黃某,除非得到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的許可
 
  B.該公安機關無權拘留黃某,除非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許可
 
  C.該公安機關有權拘留黃某,但須立即向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
 
  D.該公安機關有權拘留黃某,但須立即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
 
  【答 案】C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據此,C選項是正確的。
 
  根據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據此,只有逮捕和刑事審判才需要事先獲得許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之一是監督國家機關的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下列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A.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有權提出對國務院的質詢案
 
  B.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無權提出對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質詢案
 
  C.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有權提出對最高人民法院的質詢案
 
  D.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無權提出對國家主席的質詢案
 
  答案:ABCD.
 
  解析:《憲法》第73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25條規定:“在常委會開會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故此可見,法律對于A、C項明確授權,基于對于國家權力采用“法不授予不得行使”的原則,因此B、D也屬于應選項。獨 角 獸司 法考 試 
 
  例2: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下列選擇哪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進行部分修改的規范性法律文件?(2000年試卷一第2題)
 
  A.憲法
 
  B.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C.基本法律
 
  D.國際條約 答案:C.
 
  解析:關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四)解釋法律;……”由上可見,憲法只有全國人大有權修改,其常委會只有解釋和監督實施權,故A項不選;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雖然這一權利受到嚴格的限制,但畢竟具有部分修改權,所以C項為應選項。
 
  此外,關于B項,由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權,其法律的修改權屬于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6條、第73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關于D項,國際條約的修改應由國際條約的制定或締結主體共同進行,一國無權單方做出修改。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一、國家主席是我國結構體系中的一個國家機關,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起來行使國家職權的,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二、國家主席的產生和任期,主席分為主席和副主席,是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主席團提名后經過表決產生的。目前擔任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條件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他們的任期是5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三、國家主席的職權,54年憲法規定國家主席是統帥全國的武裝力量,有權召集并主持最高國務會議。82年憲法規定的主席行使的權力是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是其權利和義務,無否決權),任免國務院的組成人員和駐外的全權代表,享有外交權,榮典權。但這些權力除外交權之外沒有一項是他可以獨立行使的,前提是要根據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的決定來行使這些職權。
 
  四、國家主席職位的補缺,82年憲法規定國家主席缺位時,副主席繼任,副主席缺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補選,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也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補選,補選之前這個位置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來代行主席的職務。干擾項:代理
 
  第四節 國務院
 
  一、國務院的性質和地位,包括三個方面的性質:人民政府,國家的行政機關,國家的執行機關。從地位上來說,它是最高的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作為行政機關,它是管理國家一切事物的行政機關。執行機關,它是從屬于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的,它是全國人大和常委會的執行機關。
 
  二、國務院的組成任期,組成: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審計長、部長、主任,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的任期,整個國務院的任期和全國人大是一樣的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的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憲法中未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屬組成部門
 
  三、國務院的領導體制,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的各項工作由總理負責并承擔責任。憲法規定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國務院有兩個會議,一個叫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組成人員參加,但是比如,國家海洋局局長、國家海關總署署長等并不參加,因為他們不是國務院的組成人員),還有一個叫常務會議,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和秘書長組成。
 
  總理有組閣權,有決定權,簽署權。
 
  四、國務院的職權,國務院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利(根據憲法和法律),決定戒嚴權。
 
  五、國務院的審計署,不是在國務院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在總理的領導下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實行審計監督。
 
  第五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一、82憲法以前沒有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性質是軍事領導機關,地位是最高軍事領導機關,統帥全國武裝力量(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民兵、預備役)。
 
  二、組成和任期,在組成上有一個特點,根據憲法規定,秘書長不在中央軍委組成中,一般是由主席兼秘書長。中央軍事委員會的主席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其他的副主席和軍委委員是根據主席的提名由大會決定的,大會閉會期間,是由大會常委會決定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每屆任期限制是5年,但是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沒有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的限制,可以終身任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體制,和國務院在憲法中的規定是一樣的,都是實行首長負責制,也就是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負責制。不同的是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直接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也沒有規定要報告工作。中央軍委不對人大負責。中央軍委和國務院不一樣,國務院雖實行總理負責制,但是由國務院全體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中央軍委就是軍委主席個人負責。
 
  依據憲法,下列哪個領導人或機關或組織必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1999年試卷一第8題)
 
  A.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B.中央軍委主席
 
  C.全國人大常委會
 
  D.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答案:C.
 
  依據憲法,下列哪些領導人或機關或組織必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A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B中央軍委主席C全國人大常委會 D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BC國家主席一般是根據人大或人大常委的決定行事,所以它沒法負責
 
  第六節 地方國家機構
 
  一、行政區域劃分
 
  1.五個層級,第一級:中央級。第二級:省級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第三級:設區的市,省級的市和自治州。第四級:縣級單位,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第五級:鄉、鎮、民族鄉。
 
  2.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處理,主管部門,(1)全國人大。(2)國務院。(3)省級人民政府。解決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是由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來處理,不能作出決定,他只是處理機關,作處理決定的只能是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和全國人大。
 
  ①全國人大審議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特別行政區的成立;
 
  ②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劃界限的變更,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要變更;
 
  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③省、自治區、直轄市政: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變更行政區域界線。(記兩頭)
 
  邊界爭議處理事項及程序步驟主要包括:①爭議雙方政府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②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首先應進行協商解決;③經協商為達成協議的,雙方應將各自的解決方案并附邊界地形圖,報上級人民政府處理;④上級人民政府受理后,先應有同級民政主管部門組織調解,經調解未成的,再由受理的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民政部門是國務院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級人民政府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
 
  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只有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才有常委會,鄉鎮里沒有常委會(職能由主席團行使)。
 
  從省級到鄉鎮一級哪級沒有人大,有沒有不設人大的地方?有,一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即行政公署或地區不設人大,我國雖實行地市合并,但尚未合并完成,還有大量地區存在,它們有一府兩院但沒有人大;二是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區公所,區和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均無人大。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1.職權,地方人大的職權,重點是他們的立法權,《立法法》規定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立法權,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也有立法權,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有立法權。
 
  省級人大有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級機關所在地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有權制定,且須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例1:在我國,哪些國家機關能夠制定地方性法規?(1998年試卷一第74題)
 
  A.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B.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C.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D.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答案:ACD.
 
  解析:《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43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故選A、C、D三項。B項的民族自治法規不等于地方性法規。
 
  例2: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誰可以提出副省長的人選?(1999年試卷一第51題)
 
  A.省長
 
  B.本級人大主席團
 
  C.本級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聯名
 
  D.本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
 
  答案:BC. 解析:《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21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規定聯合提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0人以上書面聯名,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人以上書面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因此,B、C兩項符合題意。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下列選項關于立法公布與備案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有哪些?()
 
  A法律解釋通過后,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公布
 
  B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法規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由較大的市人大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C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性條例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報請備案
 
  D所有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性條例、規章都必須向國務院備案
 
  AB立法法89條
 
  2.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制度和日程,主要掌握開會的會期,主持大會的人,如何提議案,如何表決。
 
  地方各級人大會議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預備會議上,選舉本次大會的主席團和秘書長;經1/5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大會議。
 
  在地方人大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10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地方人大按照選舉程序選舉產生本級地方一府兩院的領導人,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在鄉一級,主席團或1/5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大主席、副主席、(副)鄉長、(副)鎮長的罷免案。
 
  縣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下列哪個選項依據憲法有權提出對縣人民法院院長的罷免案?(1999年試卷一第58題)
 
  A.本級人大主席團
 
  B.本級人大常委會
 
  C.10名以上的本級人大代表聯名
 
  D.1/10以上的本級人大代表聯名
 
  答案:ABD.
 
  質詢和詢問程序:地方各級人大舉行會議時,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3.專門委員會和特別問題調查委員會,在全國人大中都要設立,在地方人大中則不同,在縣級和鄉級人大中不設專門委員會,比縣高的人大才設立專門委員會。
 
  三、縣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
 
  1.地方人大常委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組成,但是縣級常委會沒有秘書長。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主任、副主任應當由實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中央國家機關的最高領導人,他們的連續任期有不得超過兩屆的限制,地方人大從憲法和組織法來看,沒有這個限制。縣級以上的地方人大的任期都是5年,只有鄉級的是3年。
 
  2.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職權,重點掌握省人大、較大的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
 
  本級一府兩院的人事任免權(政府首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除外)
 
  3.地方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重點掌握如何提議案。
 
  常委會主任會議、本級人民政府、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市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5人以上聯名,也可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市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至少每兩個月舉行一次。
 
  主任會議由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縣級由主任、副主任)組成,處理常委會日常工作。
 
  四、地方人大代表,重點掌握提議案、言論免責權和人身特別保護權。
 
  五、地方人民政府,重點掌握地方人民政府中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長、縣長應由實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民擔任,地方人民政府有派出機關,有地區的行政公署,有城里區的街道辦事處。
 
  六、村委會和居委會不是國家機關,了解人員組成,機構組成和主人選舉過程。
 
  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連任。
 
  居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至9人組成,由居民選舉產生。三個知識點
 
  第一,我國的村委會和居委會是基層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四民主”(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它們同基層政權如鄉鎮政權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只有指導、支持和幫助的關系。
 
  第二,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沒有秘書長,記住越到基層越精簡機構。
 
  第三,村委會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呢?有人認為是由村民產生,不完全或不準確,因為村民的面太廣了,小孩剛滿月上了戶口就是村民了,但是他們沒有選舉權;應當是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18周歲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或村民大會,再選舉村委會,當然他們有權選舉也有權罷免村委會的組成人員。居委會同村委會基本相同。
 
  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下列何種選項屬于需要作出改變或者撤銷決定的情形?
 
  A.全國人大對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B.國務院對市、縣、鄉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C.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省人大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D.省人大常委會對省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答 案】ABCD
 
  【詳 解】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因此A選項正確。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十四項規定,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因此B選項也是正確的。
 
  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八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根據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這兩種情況,憲法規定的是“撤銷”,而非“改變或者撤銷”,嚴格說來,CD不是應選項。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也選上了CD.
 
  關于較大市地方性法規的審查程序,下列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
 
  A.省人大常委會有權對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適當性審查
 
  B.省人大常委會有權對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
 
  C.省人大常委會有權對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作出不批準的決定
 
  D.省人大常委會批準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后,由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答 案】BC
 
  解析:本題考查立法法規定的關于行政立法的知識。
 
  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抵觸的,應在四個月內予以批準。由此規定,選項B、C為正確說法。該條并沒有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有權對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適當性審查的規定,故選項A說法錯誤。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選項D的錯誤在于,省人大常委會批準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后,是由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而不是由省人大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增加:
 
  第一,縣以上人大,憲法規定了15項職權,重點掌握人事權,涉及選舉罷免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選舉罷免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因為上下級檢察院是領導關系,所以檢察長的任免還須報請上一級檢察長批準)。這里面有個問題,國務院領導地方各級政府但是總理對于地方首長沒有任免權;總理對于副總理有提名權,而地方首長正職對副職沒有提名權,一律由人大提名。還有選舉罷免的程序,從省一級到縣一級政府的正職應是差額選舉,但若沒有兩個候選人也可以等額選,副職則必須實行差額選舉,差額1到3人。
 
  第二,鄉鎮人大的職權,選舉罷免本級人大的主席、副主席,選舉罷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注意,鄉鎮一級和縣一級不一樣,鄉鎮有人大正副主席而沒有常委會,縣級以上有常委會而沒有正副主席。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提幾個知識點。
 
  第一,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是否一樣?不一樣,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這五種人大有秘書長參加人大常委會,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大常委會沒有秘書長。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第二,地方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權在人大閉會期間比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應當說要大一些,因為它有權決定所有的政府副職的任免,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閉會期間沒有這個權力。
 
  第三,一般來說,法院的院長、檢察院的檢察長由同級人大產生,但是北京市有第一、第二兩個中級法院,有第一、第二兩個檢察分院,實際上沒有同它相對應的人大,那么它們的人員如何產生呢?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和在直轄市內設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一級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檢察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地方人民政府里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這個知識點。
 
  第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這五類人民政府由正職、副職、秘書長、局長、廳長、委員會主任組成,一般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沒有廳長。
 
  第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這一級政府由正職、副職、局長、科長組成,注意沒有秘書長,縣一級政府的辦公室主任也不是政府組成人員。
 
  第三,鄉、民族鄉、鎮政府由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組成,沒有秘書長,也沒有職能部門。
 
  第七節 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質,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地位,人民法院分為很多級別,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的審判機關,地方法院是地方的審判機關,還有一些專門法院是專門審判機關。從國家機關的關系來看,無論是哪級的國家審判機關,他們都是從屬于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組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地方法院的關系也是同樣的從屬關系。
 
  2.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和職權,從組織體系看,法院是由三種法院組成: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專門人民法院(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要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權利,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行使的職權。
 
  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級別、設立地點、設立部門,它是按照特定部門或特定案件來設立的,不是按照行政區域設立的,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軍事法院有解放軍軍事法院,軍區法院,軍級法院三級。海事法院只有一級,設立在港口城市,相當于中級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分為兩級,鐵路分局設的基層的法院和鐵路局設立的中級法院。
 
  3.人民法院的組成和任期,最高法院由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等若干人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院長的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是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的。基層法院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等若干人組成。中級法院、基層法院的院長任期都是5年。
 
  4.法官制度,任職資格和任免問題,法官法明確規定,初任法官必須通過司法考試。不得擔任法官有兩個條件: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被開除公職的。從最高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其他法官的任免到基層法院的法官的任免都應該重點掌握,最重要的是省、自治區按照地區設立的和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的院長,他們是由省級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來決定他們的任免,副院長和審判委員會的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是由高級法院的院長提名,由人大常委會任免,助審員是由本院的院長來任免。
 
  法官不得兼職,法官不僅在人大常委會中不得兼職,還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也不得兼任律師,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得參加非法組織。法官的等級分為的級別了解一下。
 
  二、人民檢察院
 
  1.人民檢察院的性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地位,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同時又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監督。人民檢察院要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2.體系:由最高檢察院、地方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構成,地方檢察院按照行政區域的名字來稱呼:省院、分院、縣檢察院、市檢察院等。省級人民檢察院和縣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設立一級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
 
  3.最高檢察長的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下面的檢察長的任期沒有這個規定。檢察長由本級人大決定任免后,還要由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審查本級的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后才能任免。
 
  4.檢察官的制度中,記住要檢察官的任職條件和不得擔任檢察官的條件,還有初任檢察官要通過司法考試,以及分院各種職務的任免。
 
  第六章 憲法的實施及其保障
 
  第一節 憲法實施概述
 
  本節要掌握:
 
  一、憲法的實施包括的方面:執行憲法,適用憲法和遵守憲法。
 
  二、憲法實施的特點:廣泛性和綜合性、最高性和原則性、直接性和間接性。
 
  三、憲法實施的原則:最高權威性原則、民主原則、合法性原則、穩定性原則、發展性原則,還有必須遵循和貫徹憲法實施的公開原則、效益原則和監督原則。
 
  四、憲法實施的條件。外部條件(政治、經濟、思想意識條件),自身條件
 
  第二節 憲法解釋
 
  主要掌握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有權解釋的主體范圍,近現代各國解釋憲法的機關不盡一致,綜合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國家元首解釋、立法機關解釋、司法機關解釋、特設機關解釋。一般國家實行的解釋體制和實行的監督體制是一樣的。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憲法解釋的原則和方法,一般了解即可(統一解釋,條理解釋,補充解釋,擴大解釋)。
 
  第三節 憲法的修改
 
  重點是憲法的修改的方式和憲法修改的程序,憲法的修改:全面修改、部分修改、無形修改。無形修改是憲法本身條文沒有變化,但是實質的含義發生了變化。
 
  憲法修改的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審定、起草、議決、公布。憲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大會代表提議。
 
  第四節 憲法實施的保障
 
  一、重點掌握憲法實施的體制和實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體制是司法機關保障體制、立法機關保障體制、專門機關保障體制,立法機關保障的體制是由中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國家采用的保障體制。司法機關保障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專門機關保障是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
 
  2.憲法實施保障的基本方式,包括事先審查和事后審查,附帶性審查和憲法控訴。事先審查和事后審查是按照事件先后,附帶性審查和憲法控訴是按照案件的來源方式、審查方式實行的劃分,他們是可以交*的。
 
  二、我國的憲法實施保障的機制,包括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組織保障、依*人民群眾。組織保障主要應根據《立法法》有關規定的監督體制和報備案、報批準制度結合起來復習。
 
  下列選項中哪些主體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審查的要求?()
 
  A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
 
  B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
 
  【答 案】BCD
 
  立法法:第九十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A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認為同憲法有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書面提出審查意見。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下列選項有關規范性法規文件效力等級的說法不正確的有哪些?()
 
  A自治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屬于特殊立法,它們可以依法對上位法作出變通規定
 
  B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
 
  C部門規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
 
  D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規章
 
  【答 案】BCD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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