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13年司法考試:中國法制史(一)。2013年司法考試備戰已經悄然拉開了帷幕,為了各位考友能夠更好地復習應戰,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小編特為大家帶來以下內容,希望能對各位的備考有幫助。中國法制史分三部分為大家整理。本文為第一部分——西周至秦漢、魏晉時期的法制。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罰 德主刑輔)
先秦法制主要內容:
出禮入刑——禮有兩層的含義: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可以歸納為親親與尊尊。親親要求在家族范圍內,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壓親。而且親親父為首,全體親族成員都應以父家長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會范圍內,尊敬一切應當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貴踐應恪守名分。尊尊君為首,一切巨民都應以君主為中心。二是具體的禮儀形式。
買賣契約——質,是買賣奴隸、牛馬所使用的較長的契券;劑,是買賣兵器、珍異之物所使用的較短的契券。
借貸契約——傅,是把債的標的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寫在契券上;別,是在簡札中間寫字,然后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半,札上的字為半文。
婚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婚姻六禮:1納采(提親);2問名;3納吉;4納征;5請期;6親迎。婚姻七出:1不順父母去;2無子去;3淫去;4妒去;5惡疾去;6多言去;7盜竊去。婚姻三不去:1有所娶而無所歸;2與更三年喪;3前貧賤后富貴。
繼承——嫡長子繼承制,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鑄刑書——公元前536年,鄭國子產,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法經》——魏國李悝,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共六篇:《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其中《盜法》、《賊法》是關于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的法律規定。《網法》是關于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于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網法》與《捕法》多屬于訴訟法的范圍。《雜法》是關于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具法》是關于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法律原則的規定,相當于近代刑法中的總則部分。法經的基本特征在于: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奴隸制殘余,并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治理論。《法經》的內容及特點充分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與利意。《法經》具有重要歷史地位: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的一種肯定。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礎。獨 角獸司 法考試 網
商鞅變法——變法主要內容:1、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2、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4、全面貫徹法家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
秦漢律的主要內容:
罪名——危害皇權罪;侵犯財產和人身罪;瀆職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婚姻家庭秩序罪。
刑罰——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經濟刑;株連刑。
文景帝廢肉刑
上請——對官貴的一項普遍特權。
恤刑——強調儒家矜老恤幼的思想。
親親得相首匿——主張親屬間首謀藏匿犯罪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典的發展變化:
1、法典結構
《魏律》——改具律與刑名律;
《晉律》——在刑名律后加法例律;
《北魏律》《北齊律》——將刑名律與法例律合為名例律。
2、法律形式
律
令
科——起著補充與變通律、令的作用。
比——比附或類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處理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同類案件。
格——與令相同,起著補充律的作用。
式——公文程式。
3、法典內容
八議入律——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官當制度——其正式出現在《北魏律》與《陳律》中重罪十條——《北齊律》中首次規定。重罪十條分為: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刑罰制度改革——規定絞、斬死刑;規定流刑,作為死刑的一種寬貸措施;鞭刑與杖刑;廢除宮刑制度。
準五服制度——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死刑復奏制度——北魏太武帝時正式確立這一制度。
司法制度
司寇——西周時期司法機關
獄——刑事案件,斷獄
訟——民事案件,聽訟
五聽——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
五過——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
三刺——群臣討論、官吏們討論、所有國人商討決定
廷尉——秦漢時期司法機關
御史——法律監督機關
公室告——秦律中,將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列為嚴懲的對象,這類犯罪稱為公室告,官府必須受理。
春秋決獄——漢代,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領域的反映。其特點是依據儒家經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則審判案件。
秋冬行刑——漢代,對于死刑的執行,實行秋冬行刑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