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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法制史概念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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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劓殄
 
  商朝的一種刑罰。劓 ,割也,斷也;殄,絕也。即斬盡殺絕,把犯罪者連同其子孫后代都斬盡殺絕。
 
  注意:不能與奴隸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 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銅柱上加上油脂,銅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銅柱既滑又熱,可使有罪者從銅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燒死。相傳商紂王是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罰手段處罰罪犯。
 
  3. 醢
 
  商紂王時的一種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醬。
 
  相傳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個漂亮的女兒,“入之紂”,但九侯的女兒不喜淫,紂王發怒,就把九侯的女兒殺了。九侯因此受牽連,被紂王處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醬。
 
  4.脯
 
  商紂王時的一種酷刑,即把人殺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紂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對九侯案不滿而與紂王發生爭辯,被紂王處以死刑,行刑后曬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罰,指對于有罪過但尚不夠判處徒刑的人,要給他們戴上刑具,強迫他們在官府門外左側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獄囚見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時間反省自己的罪過,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監督他們服一定期限的勞役。坐嘉石的時間及服勞役的期限,根據罪犯罪過輕重而有所不同。勞役期滿,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負責人擔保,即可被釋放回家。坐嘉石類似于近世的拘役。
 
  6.質劑
 
  西周時出現的買賣契約,《周禮?天官?小宰》“聽買賣以質劑”。據鄭玄注釋,把兩份買賣的內容寫在一片竹簡上,然后一分為二,買賣雙方各執一半,半而字全。這種竹簡分為兩種,長的叫質,短的叫劑;大買賣,如買賣奴隸或牛馬等用長券,即用質;小買賣,如買賣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劑。
 
  7.傅別
 
  西周時出現的借貸契約。《周禮?天官?小宰 》:“聽稱責以傅別”。稱責指借貸,傅別即契約。傅別的形式與質劑有所不同,傅別是在一片簡犢上只寫一份借貸的內容、然后從中央剖開,債權人和債務人各執一半,櫝上的字為半文。獨 角獸 司 法考 試網
 
  注意:在西周時期,民事案件的書狀也叫“傅別”。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隸制刑法的總稱。據古書記載,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軍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則。
 
  注意:禹刑雖然是以禹來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大禹所做,而是夏朝統治者為了追述他們的祖先而以禹命名的。其具體內容不詳。
 
  9.湯刑
 
  以湯命名的商朝奴隸制刑法的總稱。《左傳,昭公六年》:“商有亂政,而作湯刑。”
 
  注意:湯刑雖然是以湯來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湯所做,同樣是商朝統治者為了追述他們的祖先而以湯命名的。其具體內容不詳。
 
  10.九刑
 
  西周實行的九種刑罰,即墨、劓、刖、宮、大辟、流、贖、鞭、撲。
 
  注意:考試時,要區別《九刑》。
 
  11.奴隸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宮、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額上刻辭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斷足;宮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閉的刑罰;大辟即死刑。
 
  12.《呂刑》
 
  西周時呂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關贖刑的刑書。
 
  注意:它參考了夏朝的贖刑,所以最早規定贖刑制度的是在夏朝。
 
  13.竹刑
 
  春秋時期鄭國的鄧析在竹簡上所著的刑書。竹刑原是鄧析私人所編,本無法律效力,后被鄭國采用,才產生了法律效力。竹刑比刑鼎便于攜帶和流傳,是新興地主階級對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14.殺越人于貨
 
  西周的罪名,即殺人而取其貨,類似于近世的搶劫殺人罪。
 
  15.六禮
 
  中國古代的六道結婚程序,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納采指男家請媒人去女家提親,女家答應議婚后,男家備禮前去求婚。
 
  問名指男家請媒人額外內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納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備禮通知女家,決定紡結婚姻。
 
  納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禮,又叫納市。
 
  請期指男家選定婚期,備禮告訴女家,求其同意。
 
  親迎指新郎親自去女家迎娶。
 
  六禮始于奴隸社會,對后世影響很大,是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相結合的體現,并充滿濃厚的迷信色彩。
 
  16.明德慎罰
 
  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發揚德教,謹慎刑罰。這個思想最早由周公旦提出,他認為商朝最終滅亡的原因是商紂王不務德,不能得到上天的支持。西周統治者一定要承天命、順民意,加強自身的道德修養,才能奉天成運。
 
  注意:西周雖然提出明德慎罰的思想,但并未完全拋棄神權法,因為統治者加強自身修養的目的是“以德配天”。
 
  17.禮
 
  最初是原始習俗,由供奉鬼神發展而來,到了階級社會便逐漸成為調整人們社會關系的18.不孝不友罪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長。該罪被認為是罪大惡極的犯罪。獨 角 獸司法 考試網
 
  19.群飲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周初統治者接受商紂作長夜之飲而招致死亡的教訓,要求官吏勤于政務,不要飲酒,對聚眾飲酒者以該罪論處。
 
  20.附遠厚別
 
  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則的擴大。附遠指通過聯姻與血緣關系遠的異姓貴族建立姻親關系;厚別指嚴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亂綱常。
 
  21.七出
 
  又稱“七去”、“七棄”。中國古代休棄妻子的七種理由。所謂“七出”,即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所謂“七去”,即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
 
  “七出”和“七去”詞殊而意同,都體現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權統治。
 
  22. 三不去
 
  又稱“三不出”,中國古代不能休棄妻子的三種情況。是指妻子雖然犯了“七出”之條,但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丈夫不得休棄:有所娶無所歸(無娘家可歸)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貧*后富貴(丈夫娶妻時貧窮,以后富貴)不去。
 
  23. 司寇
 
  (1) 商、西周的司法官。商在中央設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司寇又具體分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負責司法事務外,還負責制定和修訂法律。小司寇是中央直轄地區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職責是“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
 
  (2)秦、漢的徒刑。秦時服刑期限不明,漢時為二歲刑。
 
  注意:考試中,如果出現此名詞解釋,會給出明確的提示。
 
  24.五聽
 
  審判官在審判活動中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五種方法,始于西周,對后世有較大影響。《周禮?秋官。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辭聽指聽當事人陳述,理虧則語無倫次;色聽指觀察當事人表情,理虧則面紅耳赤;氣聽指聽當事人陳述時的呼吸,理虧則氣喘;耳聽指觀察當事人的聽覺反應,理虧則聽覺失靈;目聽指觀察當事人眼睛,理虧則不敢正視。“五聽”表現出濃厚的形式主義特點,但就其注意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而言,有一定借鑒意義。
 
  25.非青、惟青、非終、惟終
 
  即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貫犯罪。西周時期在定罪量刑時對以上情況加以26.圜土夏、商、西周監獄的名稱。傳說因獄墻、獄窗皆為 圓形而得名。
 
  27.鑄刑鼎
 
  春秋時期,新興地主階級登上歷史舞臺,他們將成文法鑄在鐵鼎上,公布于世,它體現了新興地主階級在上層建筑中的變革,打破了奴隸制法律的秘密狀態,打擊了奴隸主階級壟斷法律,掌握生殺予奪大權的局面。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意義。
 
  首次公布成文法,并“鑄刑書于鼎”的是鄭國的子產。晉國趙鞅也曾鑄刑鼎。
 
  注意:子產“鑄刑書于鼎”是我國首次公布成文法,這是我國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歷史事件。
 
  28.兄終弟及
 
  就是兄長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繼承。這是夏朝和商朝的王位繼承制度之一。夏朝的王位繼承制度是父死子繼和兄終弟及并行,但以父死子繼為主。商朝的王位繼承制度也是父死子繼與兄終弟及并行,但以兄終弟及為主。至西周成王時,則實行嫡長子繼承制了。
 
  29.嫡長繼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長子繼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
 
  30.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奴隸主貴放按血緣關系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其特點是宗族組織和國家組織合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等級完全一致。這種制度確立于夏朝,發展于商朝,完備于西周,影響于后來的各封建王朝。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稱天子,稱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長子以外的其他兒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對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國內卻是大宗。諸侯的其它兒子被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對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內卻是大宗。從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宗子)。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后來,各封建王朝的統治者對奴隸制的宗法制度加以改
 
  31.法經
 
  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統的封建法律。由戰國初期魏國的李俚總結各諸侯國的法律而編著。共有六篇,即《盜》、《賊》、《囚》、《捕》、《雜》、《具》。其主要內容是懲辦盜賊,以保護地主階級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封建統治秩序。其基本特點是:保護新興地主地主階級的私有財產和人身安全;維護君主專制制度和封建統治秩序:“一斷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的傳統;體現法家“重刑輕罪”的思想。總之,《法經》是新興地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集中體現,是封建地主階級鎮壓農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32.秦律
 
  秦代法律的總稱。公元前356年商鞍變法時曾采用李俚的《法經》,并改法為律,頒行秦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將秦律修訂,作為全國統一的法律頒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訂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個方面,使各行各業各個領域“皆有法式”。據1975年12月在湖北云夢睡虎地出土的《云夢秦簡》所載,秦律不僅有《法經》六篇的內容,而且還有《田律》、《效律》、《置吏律》、《倉律》、《工律》、《金布律》等內容。秦律有調整封建經濟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鎮壓農民的反抗,鞏固地主階級專政的工具。秦律為以后的漢律所繼承。獨角獸 司法 考試 網
 
  33.云夢秦簡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夢縣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簡。其內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間和司法文書等三個部分,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極為珍貴的歷史資料。
 
  34.盜徒封罪
 
  秦簡《法律答問》中的一條律文,指私自移動田界界標。對此要判處“耐”刑(剃去須鬢,不去頭發,服勞役二至四年),但允許出錢贖罪。這條律文的基本精神是維護封建上地所有制。
 
  35.漢律(主要是《九章律》)
 
  漢代法律的總稱。漢朝先后制訂如下主要法律:
 
  (1)《九章律》,漢高祖時肖何制訂,共九篇。肖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戶律》、《廄律》、《興律》三篇,合為九篇,故稱《九章律》,這是一部綜合性的法典。(2)《軍法》,漢高祖時韓信制訂,這是關于治軍的法律。(3)《章程》,漢高祖時張蒼制訂,這是關于度量衡的法律。 (4)《傍章律》,漢惠帝時叔孫通制訂,是關于禮儀的法律。(5)《越宮律》,漢武帝時張湯制訂,是關于宮廷警衛的法律
 
  36.梟首
 
  始于秦漢的一種死刑,即斬下人頭,高懸在木桿上示眾。
 
  注意:梟本是一種鳥,當幼鳥快要獨立捕食的時候,母鳥就被幼鳥吃掉,母鳥的骨干就懸掛在樹枝上。
 
  37.具五刑
 
  秦漢時期的一種酷刑,即對一個囚犯幾乎同時施用五刑。《漢書?刑法志》:“當三族者,皆先默、剔、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誹謗署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38.連坐
 
  秦自商秧變法開始實行的刑罰原則,即一人犯罪,全家、鄰里或其他有關的人連同受罰。按連坐適用范圍區分全家連坐、鄰伍連坐、職務連坐。連坐是為了加強官吏、家人之間的相互監督,以有效地鎮壓人民對統治者的反抗。
 
  39.反坐
 
  對誣告者處以刑罰。誣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誣告的罪承擔罪責。秦律、漢律都規定有誣告反坐的原則。歷代封建法律也都規定了這項原則。
 
  40.公室告
 
  秦朝的一種訴訟形式。《秦律》:“賊殺傷人為公室”,即侵犯它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犯罪,官府予以受理。
 
  41.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種訴訟形式。《秦律》:“子盜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為公室告。”即父母對兒女盜竊自己財產的行為提出控告,兒子對父母,奴妾對主人肆意加諸自己的刑罰提出控告,屬“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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