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13年司考法制史之司法機關的演變。不同朝代的司法機關設置是法制史的重要考點之一,大家一定要將該知識點進行對比記憶。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下資料,供大家參考。
司法機關的演變
(一)秦漢魏晉南北朝
1.秦漢時的最高司法審判長官為廷尉;
2.監察制度開始于秦朝:秦、西漢以御史大夫為首;
3.西漢武帝設司隸校尉和刺史;
4.北齊時改廷尉為大理寺。
(二)唐宋
1、唐宋在皇帝以下設置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主大司法機構。
2.大理寺行使審判權;刑部行使復核權:御史臺下、設臺、殿、察三院。
3.唐大理寺的審理對象包括:
①中央百官案件;
②京師徒以上案件;
③刑部移送的須重審的死刑與疑難案件,
4.唐刑部復核的案件,是全國徒以上案件(包括大理寺審理的和地方上報的),其中死刑還須報皇帝批準。
5、審刑院(宋太祖時設立、神宗時裁撤;使大理寺降為慎刑機關)。獨 角 獸司 法考 試網
6、唐“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評時、刑部員外郎、監御史)和“都堂集議”(把握其人員組成與審理的案件)。
7、中國古代地方一直實行司法與行政合一之制,即地方行政長官兼理司法審判,但從來宋太宗開始出現專門的地方司法機構(即提點刑獄司,明清提刑按察司與其一脈相承)。
(三)明清
1、明清時的中央司法機構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統稱“三法司”)。
2、明清刑部之下分設清吏司,分掌京師和各省上報案件。明清刑部既負責審理,又負責復核,其審理中央百官案件和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復核地方上報的流刑以上案件。
3、明清大理寺為復核機關,清朝的大理寺的主要職責只是復核死刑案件,但死刑案件最終仍需報皇帝批準。
4.明朝將御史臺改為都察院;都察院以左、右都御使為正副長官。
5.在明朝,州縣決定笞、杖案件,省提刑按察司決定徒刑案件,軍流以上案件由中央決定。
6.在清朝,府與省按察司兩級都只負責復審,沒有審結權。
7.在清末司法機構改革中,將大理寺改為大理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將刑部改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