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13年司考法制史秦漢以來的訴訟制度。不同朝代訴訟制度之間的區別是法制史的重要考點之一,大家一定要將該知識點進行對比記憶。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下資料,供大家參考。
秦漢以來訴訟程序
1.秦朝的“公室告”與“非公室告”。 (區分與處理:必須受理的是公室告)
2.漢秋冬行刑制度、春秋決獄。(把握其特點和原則:董仲舒:論心定罪)
3.北魏太武帝時確立死刑復奏刑。
4.唐朝:
(1)實行程序嚴格的刑訊制度(條件、程序、禁止使用的情形);(三次;20天;200下;常行杖;反拷;老幼廢疾和特權身份的人不適用。)
(2)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5.宋朝
(1)宋確立了“翻異別勘”制度。 (翻供的案件重新審理);
(2)南宋地方有專門的“檢驗格目”;
(3) 《洗冤集錄》等世界最早的法醫學著作出現于南宋。
6.明朝:
(1)明朝實行“軍民分訴分轄制”;
(2)明太祖朱元璋時首用廷杖制度(注意監刑主體與施行主體);
(3)明廠衛干預司法:
①明太祖開始讓錦衣衛干預司法;太祖后期禁止,但明成祖恢復。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②明成祖增設東廠;憲宗時增設西廠;武宗時增設內行廠。
③注意把握廠衛干預司法的特點。
7.明清會審制度
(1)明“九卿圓審”與清“九卿會審”一致(把握參與人員)。
(2)明朝的朝審開始于明英宗,大審開始于明憲宗
(3)清秋審與朝審(把握各自審理的對象以及處理結果)。(最重要的死刑復核制度)
(4)清熱審(把握審理的對象及審理參與的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