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法制史:德國法。2013年司法考試復習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復習,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小編整理了法制史中德國法的相關知識,希望對考生有所幫助。
一、德國民法典
1、德國民法典的制定
(1)19世紀初期,歷史法學派反對匆忙制定《德國民法典》,其主要觀點為:
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每個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法律應該被發現、而不是被制定出來了。
②法典是分階段發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習慣法階段,接著是學術法階段,第三階段才是法典編纂。德國仍處于第二階段,制定民法典為時尚早。
③法典這種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蓋全部社會生活和預知一切未來。無論編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會留有空白與遺漏。認為《法國民法典》沒有任何創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編纂。
(2)19世紀中期,后期,圍繞民法典的制定,歷史法學派內部又出現了日爾曼法學派和潘德克頓法學派的爭論,日爾曼法學派認為日爾曼習慣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體現,潘德克頓法學派強調羅馬法是德國歷史上最重要法律淵源。后一學派按照羅馬法《學說匯纂》闡發的民法“五編制”體例,為德國民法典最終采用。
2、民法典的主要內容和特點。(包括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
《德國民法典》是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時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國資產階級和榮克貴族相妥協的產物,具有時代的特征和特點:
(1)法典適應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需要,在貫徹資產階級民法基本原則方面有所變化。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①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財產權不受限制的原則。
②法典肯定了資本主義“契約自由”原則,并直接保護資產階級和容克貴族對雇傭勞動的剝削。
③法典在民事責任方面,也確認了“過失責任”原則。
(2)法典規定了法人制度。承認法人為民事權利主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這是資產階級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規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3)法典保留了濃厚的封建殘余。
①以大量篇幅對容克貴族的土地所有權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產生的其他權利,
②在親屬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紀家長制殘余。
(4)法典在立法技術上,邏輯體系嚴密、概念科學、用語精確。
《德國民法典》是資產階級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頒行對統一德國法制作用巨大,并成為德國民法發展的基礎。
3、《德國民法典》的世界影響。
(1)德國民法典的編纂和施行,不僅在國內具有很大的意義,在國外也引起了廣泛的興趣,受到各國法學界的重視,從而對許多國家的民法編纂發生了很大的影響。
(2)德國法是大陸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20世紀大陸法系的發展有重大影響。相對于法國法而言,德國法也繼受了羅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較多固有的日爾曼法因素。它體系完整、用語精確,既體現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民法的基本原則,又反映了壟斷時代民法的某些特征。獨角獸 司法考 試網
二、德國的司法制度
德意志帝國建立后,于1877年1月27日頒布《法院組織法》,確認了司法獨立原則。規定審判權由獨立的法院行使,審判只服從法律,法官實行終身制。設置了由區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國法院構成的普通法院體系,帝國法院為全國的最高司法審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