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試國際法:國籍取得和喪失。司法考試復習是一個系統的工程,時間跨度長,需要花費不少的時間和精力,很多考生往往在復習司法考試的時候會感到時間不夠。為方便考生的司法考試復習,提高復習效率,以較短的時間取得更好的復習效果,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小編特地總結了一些司考重點知識點,提供給需要的考生參考。
(一)國籍的取得
國籍的取得是指一個人獲得某一國家的公民或國民資格。國籍的取得方式有兩種: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因出生而取得的國籍稱為原始國籍。
原始國籍的取得血統主義——以父或母的國籍來確定一個人的國籍。
出生地主義——以出生地確定國籍。
混合原則——兼采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
2.因加入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的國籍稱為繼有國籍。獨角 獸司 法 考試網
繼有國籍的取得歸化——自愿申請入籍
因特定的法律事實取得——婚姻、收養、準婚生、取得住所等
(二)國籍的喪失
國籍的喪失是指由于某種原因一個人失去其擁有的某個國家的國籍。國籍的喪失一般可以分為兩種:
1.自愿喪失——基于個人意愿作出申請或選擇而放棄其擁有的國籍。
2.非自愿喪失——涉外婚姻、收養、歸化、被剝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