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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試刑法之犯罪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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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客觀要件概述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具體是指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客體進行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
 
  成了什么樣的后果的事實特征。犯罪客觀方面包括以下要素:危害行為、危害后果、因果關系。
 
  二、危害行為的概念
 
  “無行為則無犯罪也無刑罰”,因此,行為在現代刑法中居于基礎性的地位。在我國刑法中,行為一詞具有多種含義,有時把它作為犯罪的同義語使用,如刑法第13條規定的犯罪定義中使用的行為;有時把它看作純粹的身體動靜,如刑法第18條規定的精神病人的行為;有時它僅指在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的身體動靜,如刑法第15條規定的意外事件中行為,危害行為,即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是指由行為人意識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舉止。
 
  行為是對客觀世界產生影響的身體活動,危害行為也是如此。危害行為的身體活動既包括舉動,也包括靜止。人的身體舉止不限于四肢的舉動,還包括諸如以目示、語言教唆、默示等有意義的動作。現代刑法只把行為作為懲罰對象,沒有表現為身體舉止的行為,就不可能對客觀世界發生影響,以致危害社會。堅持危害行為的這一特征,對于防止懲罰思想的錯誤做法具有重要意義。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人的意識和意志,是危害行為的主觀內在特征。刑法規定犯罪客觀要件的行為,目的在于調整這類行為,避免社會遭受危害。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的身體舉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調整作用的。因為刑法要最終達到調整目的,只能通過調節行為主體的意識和意志,從而間接影響其實施的身體舉止。所以,缺乏人的意識和意志支配的身體動靜即使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后果,也不屬于危害行為。
 
  從對社會所起的作用看,行為有危害行為和非危害行為之分。危害行為具有危害社會的性質,這是危害行為的價值特征。任何行為在被刑法規定為犯罪之前,立法者均以一定的價值標準先對行為進行價值評判,對社會無害的身體舉止不會被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規定下來,規定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身體舉止本身必須具有危害社會的內涵。也正因如此,才稱之為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的形式【重點】
 
  危害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種基本形式,即作為和不作為。
 
  (一)作為
 
  作為,即積極的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作為是危害行為的主要形式,在我國刑法中絕大部分犯罪一般情況下通常以作為的形式實施,如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等;許多犯罪只能以作為形式實施,如搶劫罪、盜竊罪、強奸罪等。刑法意義上的作為一般并不僅指一個單獨的舉動,而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舉動所組成。如搶劫行為即包含接近被害人、實施暴力或威脅、劫取財物等動作組成。作為不僅指利用自己身體實施的積極舉動,還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質工具、利用動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實施的舉動。如教唆幼童偷竊他人財物、使用劇毒物殺人、訓練惡狗咬人、決水破壞農田等。
 
  (二)不作為
 
  不作為,即消極的行動,是指不實施其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構成,如遺棄罪,這種犯罪稱為純正不作為犯;還有的犯罪雖然通常情況下由作為形式實施,但也可以由不作為形式實施,這種情況下構成的犯罪稱為不純正不作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為犯并不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任何積極的舉動,而只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法律要求其實施的積極舉動。因此行為人通過實施一些積極的舉動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義務時,并不影響不作為犯的構成。如行為人把年幼子女帶至深山老林然后予以拋棄以逃避撫養義務,這仍屬于不作為犯而非作為犯。
 
  構成不作為犯必須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根據來源的不同,特定義務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指由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所規定并為刑法所認可的義務,任何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都必須履行這種義務。如憲法和婚姻法規定了家庭成員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刑法也要求履行這種義務,否則即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不履行扶養義務構成遺棄罪即屬于不作為犯。有的法律雖規定了特定義務,但刑法未認可的,則不構成的刑法上的不作為犯。如依民法規定,債務人有清償債務義務,但債務人拒不清償的并不屬于刑法上的不作為犯,因為刑法沒有規定或認可這種義務。獨 角 獸司 法 考試網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承擔的義務。這種義務一般由有關法規、規章制度加以規定,但與前述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并不相同。兩者區別在于這種義務是以行為人所擔任的職務或從事的職業為前提的,行為人只有在履行職務或從事業務期間才談得上對這種義務的違反。如值班醫生負有搶救病人的義務,值勤消防隊員負有滅火的義務。行為人在業余時間則談不上對這種義務的違反,或至多只能說是違反了道德義務。而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一般以某種特定身份為前提,具備些種特定身份者任何時候都必須履行義務,否則即構成不作為犯罪。
 
  3、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行為使某種合法權益處于危險狀態時,該行為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行為人不履行這種義務而發生嚴重后果的,構成不作為犯。如成年人帶他人的小孩去游泳,即負有保護孩子安全的義務。如果由于大人疏于照顧,小孩不慎進入深水區域,生命處在危險之中,但大人能夠救助而不去救助的,就構成不作為的殺人罪。
 
  4、基于法律行為承擔的義務。法律行為是指在法律上能產生一定權利義務的行為。只要發生一定的法律行為,不管這種行為通過口頭還是書面形式發生,行為人就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如某人自愿受雇于他人當保姆,則其負有看護好雇主家孩子的義務,若其不負責任致孩子發生意外而致傷亡,則需對其不履行義務的行為承擔不作為的刑事責任。
 
  此外,在刑法中還存在一種特有的行為方式,即所謂持有。持有是指行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規定的特定物品的狀態。例如刑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第34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關于持有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或者是獨立于作為與不作為的第三種行為方式,在刑法理論上存在爭論。我們傾向于將持有視為第三種行為方式。因為持有具有既不同于作為,又不同于于不作為的特征。
 
  三、危害結果
 
  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犯罪客體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損害,例如故意傷害罪的危害結果是致使他人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
 
  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對犯罪客體所造成的客觀事實,危害行為具體形式和犯罪直接客體具體種類的多樣性,決定了危害結果也是多種多樣,從不同角度分析危害結果的各種類型,有助于理解危害結果的特點,認識危害結果的意義。
 
  (一)、構成要件結果與非構成要件結果
 
  構成要件結果是指成立某種具體犯罪既遂所必須具備的危害結果(包括加重犯罪構成所要求的加重結果)。構成要件結果有的由刑法分則條文明確規定,如過失傷害罪的危害結果致人重傷,有的則沒有明文敘述,只能根據條文對罪名和罪狀的規定推斷出來,如故意殺人罪的危害結果致人死亡即是推斷出來的,當然這種推斷是根據該罪的犯罪客體和危害行為的性質得出的必然結論。非構成要件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引起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結果以外,影響該種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危險結果。這種危害結果一般對量刑有意義。如未遂犯和中止犯造成的危害結果。需要注意的是,構成要件的結果既可以表現為實際損害,也可以表現為現實危險,而非構成要件結果只限于實際損害。獨角 獸司法 考 試網
 
  (二)、物質性結果與非物質性結果
 
  物質性結果是指危害行為通過物理作用導致對象發生有形變化的結果,如人員的傷亡、財產的毀損。非物質性結果是指危害行為造成的不具有物質形態的無形結果,這種結果須經綜合觀察才能表現出來,但它仍是客觀存在的,如對人格、名譽的損害。
 
  (三)、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
 
  直接結果是指危害行為直接導致的危害結果,如開槍致人死亡;間接結果則是指危害行為實施后,介入其他因素而導致的危害結果。如被他人傷害后在治療時醫生又搶救不當而導致死亡。介入因素既可以是被害人自身行為,也可以是第三者的行為,還可以是自然力的作用。一般來說,構成要件結果大多是直接結果,但有的間接結果也能成為構成要件結果。如被害婦女遭強奸后自殺身亡的即屬于強奸罪加重構成的危害結果。
 
  危害結果雖然不是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共同要件,但它仍是犯罪構成客觀方面一個十分重要的要件。如我國刑法規定的絕大部分犯罪屬于結果犯,這些結果犯以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是否構成既遂的要件;有的刑法條文明確規定以危害結果的大小輕重或是否造成危害結果的嚴重危險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有的犯罪以是否造成某種特定危害結果作為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標準,如刑訊逼供時是否以肉刑致人傷殘即是區分刑訊逼供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標準;有的犯罪以發生作為從重處罰的法定條件。還有許多犯罪雖未明確規定發生危害結果是否從重處罰,但在司法實踐中危害結果具備與否及程度如何是量刑時考慮是否從重處罰的一個重要的酌定情節。因此,危害結果對于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做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加強對危害結果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四、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的概念: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系。由于我國實行罪責自負原則,一個人只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查明某一危害結果與某一危害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決定行為人對該結果是否負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所以,研究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對解決刑事責任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研究的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系,它以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為前提,但它本身并不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個構成要件,因而不能把它理解為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更不能把它視為一切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完全依賴于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而存在,其本身并無獨立性。因此,它雖然是犯罪客觀方面需要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但并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體系范疇。獨角 獸司 法考 試網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是個別與一般、特殊與普遍的關系。它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一樣,也具有客觀性、相對性、順序性、復雜性等基本特征;同時,作為一種特殊的因果關系,它又具有法定性以及內容的特定性的特征。因此,研究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既不能脫離哲學上因果關系對它的指導意義,也不能忽視它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在我國刑法理論上,對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的表現形式存在必然說與偶然說之爭。必然說認為只有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內在地、必然地、合乎規律地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的必然因果關系才屬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才可以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偶然說認為作為刑事責任客觀基礎的因果關系固然包括必然因果關系,同時某些偶然因果關系也屬于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也是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我們認為,從哲學角度看,必然性與偶然性作為兩個對立統一的范疇,各自從不同角度、側面揭示事物、現象之間的聯系和發展過程。同一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從某一角度看具有必然性,而從另一角度看則可能具有偶然性。因此,可以說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本身即是必然性與偶然性的統一。把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分為必然與偶然因果關系在立論上即是不妥當的。從司法實踐看,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一行為直接而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如甲向乙開槍,殺死乙。
 
  2、一行為在危險狀態或特定條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如醫生甲在乙得急病入院時故意拖延搶救致乙殘廢,甲對患有高血壓的乙毆打致乙腦溢血死亡。
 
  3、一行為加上被害人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如甲私設電網防盜,乙想竊取甲財物而觸電死亡。
 
  4、兩行為前后連接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如甲強令乙違章作業,乙執行導致發生重大事故。
 
  5、數行為共同作用而導致發生危害結果。如甲、乙均與丙有仇,即各自向丙的食物中投毒。每人的投毒量均不足以毒死丙,但兩人的毒藥量加在一起導致丙被毒死。
 
  6、中斷的因果關系。某種危害行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種危害結果,在這一過程中介入異常因素而發生另一危害結果。如甲打傷乙,乙在醫院治療時因醫生丙用不潔器具作手術導致傷口中毒致死。對此前一行為與最后發生的危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甲只對乙的輕傷負責。
 
  需要指出的,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行為人是否真正承擔責任,還必須查明其主觀上是否有罪過。因此,不能把具有因果關系與承擔刑事責任混為一談。
 
  五、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并通過一定的方法實施的,但多數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或方法并不影響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有無,只是有時可能影響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因此,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獨角 獸司 法 考試網
 
  根據對定罪或量刑影響的不同,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可以分為作為構成要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與作為量刑情節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作為構成要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是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條件之一,如非法狩獵罪要求行為在禁獵期、禁獵區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實施才能構成,妨害公務罪必須是采用暴力或威脅方法才能構成;作為量刑情節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則不影響犯罪成立與否,但可影響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小,對于量刑有一定意義。如非法拘禁他人時間的長短即是在對該罪量刑時應予考慮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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