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刑法輔導之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司法考試刑法的重要考點之一,考生應該重點掌握。獨角獸司法考試網(wǎng)小編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試犯罪主體的相關內(nèi)容,供大家參考。
一、犯罪主體的概念
犯罪主體(或稱行為主體),是刑法規(guī)定的實施犯罪行為的主體。首先是自然人,其次也包括單位。自然人主體又分為兩種情況,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
主體不同能夠?qū)е拢?)罪或非罪;(2)此罪或彼罪;(3)從輕或從重量刑。
二、自然人犯罪主體
(一)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具備的刑法意義上的辨認與控制能力。不僅要能辨認,還要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才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二)未成年人
A.總表:參見知識體系結構分圖示例(犯罪主體)
B.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中有些內(nèi)容值得關注。
(1)《解釋》第5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wǎng)
本條解決了長期以來的一個疑難問題:綁架中(或其他犯罪中)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到底應定什么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一個批復中曾認為應按照所觸犯的分則的罪名定罪,即應定綁架罪。本批復引起廣泛質(zhì)疑,因為刑法并不追究這些少年綁架行為的刑事責任。本解釋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對這些行為應定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筆者認為這一解釋是更合理的。
(2)《解釋》第7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shù)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解釋》第8條: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請注意:對這兩種情況都不以搶劫罪論處。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少年有強拿硬要行為的,不構成犯罪。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年有這些行為的,則按量刑輕得多的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3)《解釋》第9條第2款: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盜竊其他親屬財物的,只有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才可以不按犯罪處理。
(4)《解釋》第10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情節(jié)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本條解釋和我們以前的理解有很大不同,需要特別注意。
第1款特別重要。由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少年無需為盜竊、詐騙、搶奪行為負刑事責任,因此他們在實施這些行為后,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的,也不轉化為搶劫行為。如果他們實施了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或者故意殺人的,獨&角&獸&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致人輕傷以下的,就不構成犯罪。
(三)成年人
成年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不僅要能辨認,還要能控制,才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有病只是前提,病到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才不負刑事責任,還要經(jīng)過法定程序鑒定--同時符合“醫(yī)學標準”和“心理學標準”。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未發(fā)病期間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沒有從輕之說。
(四)特殊犯罪主體
*定罪身份與量刑身份
*無身份者可以成為有身份者的共犯。有身份者被稱為正犯(即實行犯)。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wǎng)
*無身份者構成間接正犯的問題
*各自利用職務便利的問題
三、單位犯罪主體
*單位犯罪的要件:(1)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2)為了單位利益、以單位名義、由單位職工實施。職工不與單位構成共犯。
*注意不構成單位犯罪的:
(1)無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合伙企業(yè)犯罪的;
如果是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企業(yè)犯罪呢?如果是無法人資格的國有單位犯罪呢?
(2)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單位實施犯罪的;
(3)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4)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
*單位犯罪的處罰,一般采取雙罰制,但有例外。對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可不區(qū)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對于實踐中發(fā)生的單位實施的不能構成單位犯罪的案件應該如何處理,并無一個統(tǒng)一的做法。目前比較明確的有以下四個罪的處理:
(1)單位實施盜竊、抗稅、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行為:不能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只能按自然人犯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
(2)單位實施貸款詐騙行為: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