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則之一,也是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貫徹落實。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小編整理了這一原則的基本內容,供考生復習參考。
【相關法條】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知識要點】
1、基本內容:刑罰與罪質、犯罪情節、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2、表現特點:
(1)制刑,重視罪質,兼顧犯罪情節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
(2)量刑,重在犯罪情節,兼及人身危險性,罪質只在極個別情況下,才對宣告刑的選定起絕對決定作用。
(3)行刑,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的消長變化,兼及罪質和犯罪情節。
【復習筆記】
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在分析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大小時,不僅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而且要結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現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程度,適用相應輕重的刑罰。由此可見,刑罰的輕重不是單純地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適應,而且也與犯罪分子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即在犯罪與刑罰之間通過刑事責任這個中介來進行調節。
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立法體現
我國刑法除明文規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外,在其他立法內容上也始終貫穿著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精神。這一原則在刑法中的具體表現是:
第一,確立了科學嚴密的刑罰體系。獨 角獸 司 法考試 網
第二,規定了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
第三,設立了輕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司法適用
司法機關在貫徹這一原則時,應當著重解決以下問題:
1、糾正重定罪輕量刑的錯誤傾向,把量刑與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糾正重刑主義的錯誤思想,強化量刑公正的執法觀念;
3、糾正不同法院量刑輕重懸殊的現象,實現執法中的平衡和協調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