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刑法:刑法的時間效力。刑法第十二條講的是刑法的時間效力,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所發生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下面是刑法的時間效力這個知識點,希望考生認真閱讀。
一、刑法的生效時間
刑法生效時間通常有兩種規定方式:一是從公布之日起即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經過一段時間再施行。我國現行刑法的生效時間即屬后者,這樣做是考慮到人們對新法比較生疏; 通過一段時間的宣傳、學習和研究,便于廣大人民群眾及司法工作人員做好實施新法的心理、組織及業務準備。
二、刑法的失效時間
刑法的失效時間即終止效力的時間,由國家立法機關規定。我國刑法的失效有兩種方式:一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明確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類內容的舊法,或者由于原來特殊的立法條件已經消失,舊法自行廢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溯及力。獨角 獸 司法考 試網
對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國采取不同的原則,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1)從舊原則, 即刑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2)從新原則,即新法對于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上述諸種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采,我國刑法亦采此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