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刑法:擾亂公共秩序罪。擾亂公共秩序罪是司法考試刑法重要考點之一,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小編將這一知識點的主要內容進行了總結,希望能夠對大家復習有所幫助。
【概念提示】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點法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 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條】 《刑法》第157條第2款、第242條第1款;最高人民檢察院2000年3月21日《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獨 角獸 司 法考 試網
【意思分解】
1、本條規定是妨害公務罪。典型的妨害公務罪即第1款規定的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 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本條第2款、第3款、第4款規定的是特殊情形的妨害公務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2、如果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大代表執行公務的,要求必須是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如 果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還要求必須是發生在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中,這是特定時間要件;對于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則不需要必須以暴力、威脅方法作為特定的手段要件,但此種情形構成本罪的要滿足二個條件:一是依法執行的是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二是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后果。而本條前三款所規定的情形并沒要求必須有嚴重的后果發生。當然,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脅的手段,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安全任務,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因為這完全符合本條第1款的規定。
3、根據《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 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對侵害人也應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重點法條】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相關法條】 《刑法》263、266、372條。
【意思分解】
1、本條規定的是招搖撞騙罪。本罪行為的實質是利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謀取非法利益,這種“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質性,也可能是非物質性的。行為人必須同時具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招搖撞騙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
2、注意冒充軍警人員進行犯罪活動的處理方法,在刑法分則中,有三個地方分別對此作了 相應的規定:一是如果冒充軍警進行搶劫的,應作為搶劫罪的(情節)加重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范圍處罰(第263條);二是如果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應定招搖撞騙罪,并從重處罰(本條第2款);三是如果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應定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第372條)。可見,同樣是冒充軍警,如果是進行搶劫的,則定性一樣,如果是招搖撞騙的,則定性不同。那么如果冒充武警進行招搖撞騙的,應如何定性?根據《刑法》第450條的規定,在我國,軍人的范圍包括人民武裝警察,所以,冒充武警與冒充民警進行招搖撞騙行為的定性有所不同,前者構成372條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而后者則構成本條的招搖撞騙罪。因為武警屬于軍人的范疇,而民警則屬于國家機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范疇。獨角獸 司法考 試網
3、注意區分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招搖撞騙必須以冒充國有機關工作人員的方式進行行騙。再者,招搖撞騙不僅謀取物質性的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質性的利益。如果二者構成要件發生重合的情況,應當考慮優先適用重法的原則,如果具體犯罪行為對應的法定刑幅度一致,應適用特殊法條的原則,即二者競合時不能一律定招搖撞騙罪或一律定詐騙罪,而應具體分析,區別不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