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刑法:財產犯罪。司法考試各個科目跨度比較大,涉及內容繁多,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點難點,希望大家在備考的時候要多加研究,多做練習。
財產犯罪的保護法益。
財產犯罪的保護法益:首先,財產犯罪保護所有權。其次,財產犯罪保護占有這種事實;既保護合法占有,也保護非法占有。保護非法占有時,非法占有需具備一個條件,就是必須達到平穩狀態。
總結具體結論:
(1)所有權人從非法占有人手中竊回財物,不成立盜竊罪。所有權人從合法占有人手中竊回財物,成立盜竊罪。
(2)債權人為索取債務,使用脅迫手段,不成立敲詐勒索罪。
(3)債權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手段,不成立搶劫罪,觸犯了故意傷害罪,定故意傷害罪。
(4)債權人為索取債務,使用非法拘禁手段,不成立綁架罪,觸犯了非法拘禁罪,定非法拘禁罪。
(5)盜竊、搶劫、詐騙他人占有的贓物、違禁品,成立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
搶劫罪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本罪侵害的法益,首先是財產權,其次是人身權。本罪的性質由財產權法益決定。
(一)成立要件
行為邏輯結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 → 壓制對方反抗 →對方因為無法反抗而交付財物 → 行為人取得財物。
1、行為方式
(1)暴力
第一,本質是使對方無法反抗。
第二,程度要求足以壓制對方反抗。
第三,對象只包括對人實施,不包括對物實施。對物暴力,構成搶奪罪。
第三,對人實施,既包括對財物持有人實施,也包括為了排除障礙對第三人實施。獨角 獸司法 考試 網
第四,使用暴力壓制對方反抗,又趁對方不注意,直接奪取財物,整體評價,只成立搶劫罪,不成立搶奪罪。
(2)脅迫
第一,本質是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而不敢反抗。
第二,要求以暴力相脅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惡害相通告。例如,以揭發隱私脅迫交付財物,不構成搶劫罪,而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三,要求以當場實現暴力相脅迫,不包括以未來實施暴力相脅迫。
注意:當場問題。
第一,手段的當場性。以暴力手段實施搶劫,要求當場實施暴力。以暴力相脅迫的手段實施搶劫,被害人若不交付財物,要求暴力會當場實現。
第二,取得財物不要求具有當場性,可以持續到第二現場。
(3)其他方法
第一,本質是使對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
第二,昏醉搶劫。
第三,拘禁搶劫。
2、因果關系
3、搶劫對象
既包括財物,也包括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是指財物以外的財產上的利益,包括積極財產的增加和消極財產的減少。
4、主觀是故意,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為索取到期合法債務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搶劫罪,視情形成立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人住宅罪等。
(2)行為人出于其他目的實施暴力,致人昏迷或死亡,然后產生非法占有財物的意圖,進而取走財物的,不成立搶劫罪。
(3)行為人出于其他目的實施暴力,在暴力過程中產生奪取財物的意思,并奪取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4)根據第289條的規定,在實行聚眾“打砸搶”行為過程中,毀壞公私財物的,對首要分子定搶劫罪。
(二)著手與既遂
1、著手
開始實施暴力、脅迫就是著手。
2、既遂
根據司法解釋,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
(三)罪數問題
1、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
根據司法解釋,共有三種情形:
(1)搶劫前,為了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以搶劫罪論處。
(2)在搶劫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論處。
(3)實施搶劫后,為了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論處,數罪并罰。
2、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盜竊罪
根據司法解釋,共有三種情形:
(1)先傷害、強奸,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財物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強奸罪與搶劫罪,數罪并罰。
(2)先傷害、強奸,被害人失去知覺,臨時起意拿走財物,構成故意傷害罪、強奸罪與盜竊罪,數罪并罰。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3)先以殺人故意殺死被害人,臨時起意拿走財物,構成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數罪并罰。
(四)搶劫罪八大加重處罰情形的要點歸納
1、“入戶搶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4、“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5、“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6、“持槍搶劫”
搶奪罪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直接奪取他人緊密占有的財物。
(一)成立要件
行為邏輯結構:針對他人緊密占有的財物 → 實施暴力 → 具有人身危險性。
1、搶奪罪的本質是對物暴力
首先,不能是對人暴力,否則就是搶劫罪。
其次,對物暴力要求具有人身危險性,否則就是平和手段,構成盜竊罪。手段何時才具有人身危險性?當被害人緊密占有財物時,奪取財物的手段就具有人身危險性。
2、表現情形
(1)乘人不備型。(2)非乘人不備型。
提醒:傳統舊理論的三大錯誤
(1)舊理論認為,乘人不備是搶奪罪的必要條件。
(2)舊理論認為,搶奪罪必須公然進行。
(3)舊理論認為,奪了就跑也是搶奪罪的必要條件。
(二)攜帶兇器搶奪
第267條第2款: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論處。
1、本規定的法律性質
本規定是法律擬制,不是注意規定。本規定是把不符合搶劫罪的行為擬制為搶劫罪。如果沒有該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仍應定搶奪罪。
2、兇器
(1)性質上的兇器,(2)用法上的兇器。
3、攜帶
(1)不要求隨身攜帶兇器,可以讓第三人攜帶。
(2)不要求顯示兇器,可以藏在包里;也不要求向被害人暗示有兇器。
(3)不要求使用兇器。如果使用兇器,就屬于暴力手段,直接定搶劫罪。
(4)要求有隨時使用的可能性。
(5)要求有準備使用的意圖。如何判斷行為人具有準備使用的意圖?
4、相關情形總結
(1)攜帶兇器只實施盜竊的,仍構成盜竊罪。
(2)以殺人意圖攜帶兇器,用兇器殺死人后臨時起意拿走財物,構成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不存在攜帶兇器搶奪的問題。
(三)認定問題
1、搶奪罪與搶劫罪區分
搶奪罪是對物暴力,這種暴力只是間接對被害人具有人身危險性。搶劫罪是對人暴力,這種暴力直接針對被害人實施。獨角 獸司法 考試網
2、飛車搶奪問題
司法解釋:對于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3、搶奪致人重傷死亡
司法解釋: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后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
(一)成立要件
行為邏輯結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占有的財物 → 通過平和手段 → 變成自己占有。
1、行為對象是財物
(1)盜竊罪的特殊對象。
(2)不定盜竊罪的特殊對象。
2、轉移占有
盜竊罪的本質是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占有。
(1)他人占有的財物,既可以是合法占有,也可以是非法占有。
① 他人合法占有。
② 他人非法占有。注意,他人非法占有,要求對財物的占有達到平穩狀態時,才受刑法保護。但是,即使是平穩占有,也不能對抗所有權人的救濟行為。
③ 他人對違禁品的占有。他人占有的違禁品,除了國家沒收,別人不得侵犯。例如,甲購買了100克毒品藏在家里,被乙發現,乙便竊得這些毒品。乙構成盜竊罪。
(2)轉移為自己占有
① 轉移為自己占有,不要求必須轉給自己,也包括轉移給第三人占有。第三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② 轉移為自己占有的本質是,破壞他人對財物的占有關系,建立自己(或第三人)對財物的占有關系。如果只想破壞舊關系,不想建立新關系,就不構成盜竊罪,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3、平和手段
轉移的手段必須是平和手段。所謂平和手段,是指手段不能帶有暴力脅迫性質。
提醒:手段不要求具有秘密性。
4、主觀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要求主觀認識到財物“數額較大”。
(2)自己所有的財產,明知處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狀態而竊回的,成立盜竊罪。
(二)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的關系
1、總結:
(1)三種犯罪的區別在于:奪取手段的暴力程度不同。
① 搶劫罪是對人暴力,壓制被害人的反抗,暴力程度最高。
② 搶奪罪是對物暴力,要求具有人身危險性。
③ 盜竊罪是對物采取平和手段。
總結:對物平和手段 → 對物暴力 → 對人暴力。
2、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具體區分
提醒:舊理論認為,二者的區別在于:盜竊罪是秘密進行的,搶奪罪是公開進行的。通過前文分析可知,這種看法是完全錯誤的。盜竊罪可以公開進行,搶奪罪也可以秘密進行。
二者的真正區別在于:盜竊罪,對物采用平和手段,該手段對被害人沒有人身危險性;搶奪罪,對物采用暴力手段,該手段對被害人具有人身危險性。獨角獸 司法 考試網
3、盜竊罪與搶劫罪的聯系
搶劫罪有三種手段:暴力、脅迫、其他手段。搶劫罪的“其他手段”容易與盜竊罪產生混淆。
結論:(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將被害人灌醉,然后竊走財物。雖然竊取時的行為是平和的,但是先將人灌醉的行為屬于搶劫罪中的“其他手段”,因此屬于搶劫,而非盜竊。(2)如果只是單純利用他人醉酒狀態而竊得財物,構成盜竊罪。
(三)盜竊罪與故意傷害罪、強奸罪
(1)先傷害、強奸,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財物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強奸罪與搶劫罪,數罪并罰。
(2)先傷害、強奸,被害人失去知覺,臨時起意拿走財物,構成故意傷害罪、強奸罪與盜竊罪,數罪并罰。
(3)先以殺人故意殺死被害人,臨時起意拿走財物,構成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數罪并罰。
(四)盜竊罪的認定
1、加重處罰情形
2、未成年人盜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