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試刑訴輔導:直接言詞原則。直接言詞原則是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案件事實和證據必須由抗辯雙方當庭口頭提出并以口頭辯論和質證的方式進行調查。直接言詞原則可再分為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
(一)直接原則
直接原則,又稱直接審理原則,要求參加審判的法官必須親自參加證據審查、親自聆聽法庭辯論。該原則強調審理法官與判決法官的一體化。與之相對的是間接審理,即判決法官將其他法官審理所得結果作為判決基礎,亦即審理法官與判決法官存在著分立。
(二)言詞原則
言詞原則又稱為言詞辯論原則,是指法庭審判活動必須以言詞陳述的方式進行,不僅參加審判的各方應以言詞陳述的方式進行審理、攻擊、防御等訴訟行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證據也應以言詞表達的方式為主,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應在言詞訊問、詢問的必要時機出示,以使審理過程更富有邏輯性、直觀性。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三)直接言詞原則的適用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言詞原則的適用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2、開庭審理時,合議庭組成人員必須始終在庭,參加庭審的全過程;
3、所有證據都必須當庭出示,并當庭質證。證人出庭作證是一般規則,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證控辯雙方有充分的陳述和辯論的機會和時間。
(四)直接言詞原則
在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但是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