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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刑訴法重點概述:強制措施
2013年司考刑訴法重點概述:強制措施。2013年司法考試復習已經開始,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小編通過本文為廣大考生理清復習強制措施的思路,考生在復習司法考試的時候應加以注意。
 
一、強制措施概述
 
(一)概念:
 
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由國家機關依法對故意妨礙訴訟進程或者可能逃避懲罰的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手段。
 
(二)強制措施的特點:
 
1、法定性:由法律明確規定。
 
2、依法性:必須嚴格依法采取。
 
3、職權性:只能由國家機關依職權實施。
 
4、保障性:旨在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5、非懲罰性:強制措施本質上不是對主體的懲罰(個別措施例外)。
 
6、人身性:主要針對人身自由而采取。
 
7、對象的有限性(謙抑性):不能擴大使用,使用時必須就低不就高。
 
二、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一)拘傳:
 
1.拘傳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2.決定和執行主體:誰決定,誰執行。
 
3.適用的情形:
 
(1)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
 
(2)有不經傳喚而直接拘傳必要的
 
4.拘傳的地點:在對象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
 
5、時間:持續或連續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
 
6、由決定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傳票/證;示證,對象簽字捺指印,標明到案和離案時間;2人以上執行,可使用戒具。
 
(二)取保候審
 
1.取保候審是公安、司法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其在不逃避和妨礙訴訟進行并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2.決定和執行:公安、司法機關都可以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3、取保的方式:
 
(1)保證人保證(人保):保證人的四點條件
 
(2)保證金保證(財保)
 
注:兩種方式不能同時使用。
 
附:刑訴法第五十四條 保證人的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4.適用的情形(自學):總體來說是涉嫌的犯罪不很嚴重且社會危險性較小的。獨 角獸司 法 考試網
 
5.期限:一個機關的執行不超過12個月;
 
6.要求: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時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7.保證人的保證義務及法律后果(自學)
 
(三)監視居住
 
1.監視居住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將其強行限制在固定的居所,不準擅自離開并監視和控制其活動的一種強制措施。
 
2.決定和執行: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均可以決定,但由公安機關統一執行。
 
3、適用的情形:通常作為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適用。
 
4.要求: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3)在傳訊時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或者串供。
 
5、期限:一個機關決定的監視居住最長不超過6個月。
 
(四)(刑事)拘留:
 
1.(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法定的緊急情況,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2.決定和執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決定,公安機關統一執行;
 
3.適用的對象;
 
4.期限:公安機關—37日、檢察院—14日;
 
5、程序:
 
(1)決定:通常情況下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安機關負責人或檢察院檢察長批準或決定。緊急情況除外事后辦理法律手續(2)執行時示證,可使用戒具,異地執行應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并要求配合;
 
(3)通知義務及例外,24小時內通知家屬或所在單位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獨角 獸 司法考 試網
 
(4)訊問:在拘留后24小時內訊問。
 
(5)進一步的處理。
 
(五)逮捕
 
1、逮捕是檢察院、法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并進行審查的一種強制措施。
 
2、決定和執行:由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或者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統一執行。
 
3、適用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有逮捕必要。
 
4、期限:偵查羈押最長為7個月(對照相關條文)
 
5、逮捕的程序和具體時限
 
(1)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已拘留的,3日提請批捕,特殊的延長1-4日,對三類案件可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的7日內決定批捕與否(未拘留的15日內決定),不批捕的公安機關應立即放人或改變強制措施。
 
(2)檢察院自偵案件的審查決定,最長14日。 
 
(3)逮捕的執行:示證,通知,訊問逮捕有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三、強制措施的變更
 
(一)公檢法機關主動變更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2、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獨角 獸 司法 考試網
 
(二)逮捕后的審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三)申請變更
 
1、申請主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2、處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超期羈押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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