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對訴訟中的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一種處理。
人民法院用裁定處理的程序問題主要有: 駁回起訴;中止審理;終止審理;補正法律文書;維持原判;發回重新審判;維持或者撤銷原裁定;核準死刑等。人民法院用裁定處理的實體問題主要在執行程序中,包括:減刑、假釋;撤銷緩刑、假釋;減免罰金等。
判決和裁定的相同點是二者都具有權威性、強制性和排他性,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任何人不得抗拒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非經法定的審判監督程序,任何人也不得改變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判決和裁定有以下不同:
1、適用對象不同。判決用于解決實體問題,即用于解決定罪和量刑問題。裁定則多數用于解決程序問題,少數用于解決實體問題。獨 角 獸司法 考試網
2、一個刑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只能有一個,但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形式要求不同。判決只能采用書面形式,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范。裁定則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對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是10日,而對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為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