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訴訟過程中,為解決訴訟中的有關程序問題所作的一種處理。決定只用于解決訴訟程序問題,不涉及實體問題。
決定可以書面作出,也可以口頭作出,法律效力相同。口頭決定應當記錄在案,書面決定應當制作決定書,并送達有關人員。不同于判決和裁定,決定一經作出,立刻發生法律效力,沒有上訴和抗訴的問題,但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于某些決定可以申請復議和申訴。
決定與判決和裁定相比,有以下不同:
1、適用對象不同。判決用于解決實體問題,裁定部分用于解決實體問題,部分用于決程序問題,而決定只解決程序問題。
2、只有人民法院有權作出判決和裁定,而決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別作出。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3、效力不同。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或者裁定,有關機關和人員依法可以上訴或者抗訴,并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決定無論由哪一級、哪一個公檢法機關作出,均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和抗訴,即使允許復議的,復議也不影響決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