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程序
1、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
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2、申請取保候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取保候審申請,有權
決定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3、執行程序
取保候審應當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簽名。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審后,應當立即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并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征得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證人方式保證的,還應當將取保候審保證書同時送達公安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并制作筆錄。
4、取保候審的期限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
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就是“兩個重新”。對繼續采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