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機關規定》11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對于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
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準。
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記憶點:毒黑恐走貪,共同五日見
毒——毒品犯罪
黑——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恐——恐怖組織犯罪
走——走私犯罪
貪——貪污賄賂犯罪
共同——共同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恐怖組織犯罪本身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對另外三個罪名要求是共同犯罪)
五日見——五日內安排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