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審查原則
《最高法院解釋》第246、247、248、249、260、261、262條
1、全面審查原則是指二審法院需要對收到的上訴、抗訴案件從形式和實質兩個方面對第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抗訴案件,也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
2、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248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布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此外,被告人之一死亡并非屬于二審法院可以決定發回重審的情形。
3、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256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沒有提出上訴的和沒有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一審被告人,應當參加法庭調查,并可以參加法庭辯論。
4、根據該《最高法院解釋》第252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如果符合指定辯護,法院還應當或者可以為其指定辯護。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體現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僅有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時,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一項審判原則。但如果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則不受該原則的限制。此外,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于二審法院的審判,對于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或者是按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也不適用該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體現: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4、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