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
第二百零九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第二百一十九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二十條 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記憶點:死免無罪罰財產
死——死刑
免——免除刑罰處罰的
無罪——無罪判決
罰——罰金
財產——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