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條內容,應該結合訴訟主體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體系理解其基本含義:
一、對外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但必須接受人大的監督并向其報告工作。
3、接受黨的領導,黨領導的方式是:思想、政治、路線進行領導。
二、對內
1、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含義是每個法院獨立,因為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事后監督關系;
2、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含義是全國檢察機關作為一個整體的獨立,因為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3、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是法官個人和合議庭獨立,這與西方國家司法獨立的基點在于法官獨立是不同的;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4、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也不是指檢察官個人獨立,因為檢察院內部實行檢察長負責制,重大、復雜案件由檢委會討論決定;
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必須依法進行,不得違反實體法和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