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原則】
公開、公平、競爭、擇優。
公開是指國家公務員的錄用向全社會公開;公平是指符合資格條件的人再競爭機會和競爭權利上是平等的;競爭是指公務員的錄用方式必須具有競爭性質和程序。擇優是指錄用的目的和結果是要把社會上最優秀的人才吸收到國家公務員隊伍中來。
基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
【國家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國家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
(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辭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義務:國家公務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三)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對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管理制度】
1、職位分類。是進行職位設置,確定職位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的人事管理活動。是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基礎。工作環節:進行職位設置;確定職位的職責;確定職位的任職資格條件。
2、公務員的錄用與任免。
錄用制度適用于初次進入行政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要方式是考試考核。考試錄用遵循公開、平等、競爭和擇優的原則。發布招考公告;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的進行公開考試;對考試合格的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批。
任免制度。國家公務員職務主要實行委任制,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按照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任免國家公務員。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任職:新錄用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從其他機關及企業、事業單位調入國家行政機關任職的;轉換職位任職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免職:轉換職位任職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一人一職,確因工作需要,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內兼任一個實職。國家公務員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國家公務員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由國家另行規定。獨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3、擔任行政職務。管理制度主要有考核、獎勵、紀律處分、培訓、職務升降、交流、回避等。
考核: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國家公務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國家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作為年度考核的基礎。國家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先由個人總結,再由主管領導人員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見,經考核委員會或者考核小組審核后,由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對擔任國務院工作部門司級以上領導職務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進行民意測驗或者民主評議。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
獎勵,在考核基礎上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國家公務員給予獎勵。對國家公務員的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懲戒,是指國家公務員有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違紀行為情節輕微 ,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職務升降: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晉升,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晉升國家公務員的職務,應當按照規定的職務序列逐級晉升。個別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可以越一級晉升,但是必須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同意。國家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不勝任現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