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
1、執行具體法律規定的事項;
2、執行憲法規定職權事項;必須屬于行政管理事項;必須尊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不得將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事項納入自己的規定事項;
3、全國人大授權事項。授權立法的范圍僅限于法律相對保留的事項。法律絕對保留的事項范圍,不得進行授權立法。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范圍。被授權機關即國務院應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該項權力,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及時制定法律。國務院認為條件成熟時,要及時提請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認為成熟時也可以制定法律。授權立法事項制定法律后,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二、制定程序
1、立項
立項由國務院依職權決定。在程序上表現為年度立法計劃和編制和調整。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列入行政法規立項的條件是,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有關的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熟;所要解決的問題屬于國務院職權范圍并要求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應當說明立法項目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依據的方針政策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應當于每年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2、起草
起草工作機構:行政法規起草由國務院組織。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的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聽取意見: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工作協調: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系緊密的規定,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上報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行政法規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重大決策: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應當對涉及有關管理體制、方針政策等需要國務院決策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送審稿的報送:起草部門向國務院報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該幾個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起草部門將行政法規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查時,應當一并報送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說明和有關材料。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立法的必要性,確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意見的情況等作出說明。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國內外的有關立法資料、調研報告、考察報告等。
3、審查
審查機構和審查內容:報送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送審稿,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審查。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行政法規送審稿進行審查:是否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符合起草要求;是否與有關行政法規協調、銜接;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