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試行政法:設定行政許可的程序
1. 起草程序
起草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單位有兩個重要程序義務:
(1)應當聽取意見,可以采用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其他形式。
(2)向制定機關作出說明,內容是設定必要性、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2. 評價程序
(1)設定機關的定期評價。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不必要的許可。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2)實施機關的適時評價。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3. 經濟類許可的停止實施
省級政府對“行政法規”設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如滿足本法第13條規定的四項情形之一的,可報國務院批準后,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