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試民法復習:共有房屋糾紛。共有問題是民法上的一個重要知識點,也是司法考試的常見考點,獨角獸司法考試網小編通過案例跟大家一起復習一下這個知識點。
[案情簡介]
張林收養了兩個孩子,一個叫張森,男,另一個叫張花,女。父子二人同在一家單位上班,92年時,單位分配給二人一套住房,當時單位的規定是一個職工可以分一套一居室,因張氏父子為同一單位職工,而張森沒有成家,就為他們分配了一套兩居室。后來張森成家,就與父母共同居住在這個房子里。一家人一起生活,家里的日常生活費用主要由張森夫妻負擔。
2002年,單位房改,將房產證辦到了父親張林的名下。2003年張林去逝,2005年張森因心臟病去世,二人去世前都沒有遺囑,去世后家人也沒對二人的財產進行分配。
2006年張林妻子李美,將房子出讓給女兒張花,并辦理了過戶手續。
張森的妻子小楊得知此情況后,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該房屋轉讓行為無效。
原告認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張森妻子小楊與該房產沒有任何關系無權提出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而小楊的代理律師抗辯稱,此房為張林張森父子二人單位分配的福利房,具有身份的性質,雖然產權證明登記在張林名下,但房屋本身屬于家庭共有,張林對該房享有共有份額,李美出售該房時未經共有權人同意,該行為無效。
經過庭審,法院認為,雖然房屋產權登記在張林一人名下,但該套房屋屬于張林張森單位所分的福利房,具有職工福利性質,該房屬于張森張森共有,李美出售房屋時未經張林繼承人小楊同意,該轉讓行為無效。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專家解讀]
一般情況下,不動產以不動產登記薄登記的名義人為權利人,但現實生活中有許多錯綜復雜的實際情況,如果單純的以房屋產權證登記的名義人為權利人,會使得在產權證外的實際所有權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因此法院判定該該房屋屬于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