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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試民法重點: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和種類
 
  1、合伙是依法設立,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屬于非法人組織,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
 
  2、合伙通常可分下列類型:(1)民事合伙;(2)商事合伙;(3)隱名合伙或有限合伙;(4)法人合伙和個人合伙;(5)家庭合伙。
 
  二、合伙的法律地位
 
  關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頗有爭議。認為合伙屬于非法人組織,具有民
 
  事主體地位的理由:
 
  1、合伙具有相對獨立性。例如可以起字號,以字號名義參加民事活動;某一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并不當然導致合伙終止。
 
  2、合伙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例如合伙財產人為合伙人共有,個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退出。
 
  3、合伙利益的相對獨立性。合伙具有相對獨立的整體利益,合伙人的個人利益并不等于合伙的利益。
 
  4、合伙的民事責任的相對獨立性。例如《合伙企業法》39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合伙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獨 角 獸司 法考試 網
 
  * 合伙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
 
  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債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合伙與法人的主要區別:(1)財產性質不同;(2)財產責任不同;(3)經營方式不同;(4)成立的條件不同。
 
  三、合伙的成立
 
  1、合伙人達到法定人數;
 
  2、有書面的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必要條件。
 
  四、合伙事務的執行
 
  合伙事務的執行人有三種情況:
 
  1、全體合伙人共同為合伙事務執行人;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否則任何一個合伙人都有權利參與經營。此時,每個合伙人都代表合伙,該合伙人在合伙協議范圍內的行為,都是合伙的行為,由合伙承擔責任。
 
  2、幾名合伙人為合伙事務執行人或合伙負責人為合伙執行人;此時,合伙事務執行人或合伙負責人為合伙的代表,其在合伙協議范圍內的行為,都是合伙的行為,由合伙承擔責任。
 
  合伙事務執行人或合伙負責人應按誠信的要求處理合伙事務。
 
  此時,其他合伙人享有監督權、賬目檢查權、撤銷權(撤銷合伙事務執行人或合伙負責人的權利)。
 
  下列合伙事務應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定)(102-103)此外,合伙人還可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其他有關事項必須由全體合伙人同意。但合伙協議或法律、法規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目的在于保護交易安全。穩定社會交易秩序。獨 角獸 司 法考 試網
 
  3 聘請第三人執行合伙事務;其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為合伙行為,由合伙承擔責任。同樣,內部的權限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五 合伙財產
 
  案例
 
  張三、李四、王五各出資3萬元合辦養魚場,約定由張三負責養魚、李四負責采購、王五負責運輸。養魚場向銀行貸款6萬元;張三在養魚時抽煙,不小心將附近農場的草棚燒毀,損失2000元;王五在為養魚場送魚時不小心將路人楊某撞傷,楊某花去醫療費1200元;李四認為自己所辦的飼料廠的飼料物美價廉,未與張三、王五商量即購進該飼料。同時,李四看到辦養漁場利潤豐厚,又自己出資辦了一養漁場,而張三因養魚技術好,又兼任了甲養魚場的技術顧問,后養魚場因經營不善倒閉,而張三、王五此時已身無分文,李四有自辦的飼料廠和幾十萬存款。
 
  問(1)農場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2)楊某的醫療費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3)李四的上述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4)張三兼任甲養魚場 的技術顧問是否合法?為什么?
 
  (5)銀行為追討其貸款,可否直接起訴李四?為什么?
 
  案例
 
  1 1997年4月,高亞光出資2萬元購買二手汽車一輛,與鄰居楊仲成商定,由高亞光負責聯系業務,楊仲成負責開車,兩人合伙從事貨運,所得收入則按5:1的比例在高和楊之間分配。
 
  1997年8月4日,楊仲成出車途中由于沒有將貨物蓋好,導致大雨將貨物淋濕,造成損失1.2萬元,貨主李文鳴向兩人索賠。在與高亞光發生爭吵之后,楊仲成于8月10日退伙,并向高亞光交納了2000元賠償費。三天后,高亞光又與程志建達成協定,由程負責開車,仍按照5:1的比例在兩人之間分配收入。8月15日,李文鳴和弟弟李武鳴在于高亞光交涉時,高亞光將李武鳴打成重傷,隨后潛逃。
 
  李文鳴兄弟找到楊仲成和程志建,要他們負責賠償貨物損失1.2萬元以及醫藥費7000元。楊、程兩人說他們只是替高亞光打工的,不能負責償還高亞光的債務。李文鳴兄弟遂向人民法院起訴。
 
  問(1)楊、程二人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定性?他們只是替高亞光打工的嗎?(2)1.2萬元的貨物損失、7000元的醫療費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2 1997年9月,張光安、高志良、方士英達成書面協議,共同出資,開設“通達服裝店”,注冊為合伙企業。其中張光安提供房屋場地,作價6萬元;高志良對房屋進行裝修,提供相應設施,作價2萬元;方士英提供勞務及1萬元資金,共作價2萬元。三人約定由方士英負責管理服裝店的日常事務,對外簽訂合同,但數額在4萬元以上的交易必須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則合同無效。
 
  同年10月,方士英自己又開設了一家個體服裝店,取名為“順發時裝屋”。他多次以“通達服裝店”的名義從“順發時裝屋”高價買入或向“順發時裝屋”低價賣出服裝,以次方法賺取差價。11月,方士英又以“通達服裝店”的名義向服裝廠訂購了一批8萬元的服裝,貨到之后被轉至“順發時裝屋”出售,貨款則一直沒付。但“順發時裝屋”仍然虧損嚴重,負債高達2萬元。12月方士英將“通達服裝店”的3萬元資金取出后攜款潛逃。此時,“通達服裝店”資產的全部價值為7萬元。
 
  “順發時裝屋”的債權人和服裝廠無法找到方士英,便要求張光安、高志良清償債務。張、高二人認為與服裝廠的交易額超過4萬元,合同無效;而對于“順發時裝屋”的債務,“通達服裝店”沒有義務承擔,因此兩人拒絕清償。“順發時裝屋”的債權人、服裝廠遂訴至人民法院。張光安、高志良也向人民法院起訴方士英,要求他賠償因其在“通達服裝店”和“順發時裝屋”之間進行不正當交易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因其違反合同約定,私自簽訂4萬元以上標的合同并且侵占合伙財產所造成的損失。獨角 獸司 法考 試網
 
  問(1)法院會支持“順發時裝屋”的債權人、服裝廠的訴訟請求嗎?
 
  (2)法院會支持張光安、高志良的訴訟請求嗎?為什么?
 
  非法人組織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亦稱非法人團體。
 
  特征(1)非法人組織是人合組織體:有自己的機構、名稱、有進行業務活動的場所等,但其業務活動規則、組織機構設置等多由組織成員決定。
 
  (2)非法人組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非法人組織能以自己的名稱對外進行民事活動。
 
  (3)非法人組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當非法人組織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應由非法人組織的出資人或開辦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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