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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試民法重點復習: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的概念
 
  狹義上的物,是指有體物。廣義上的物,還包括無體物,如電、熱、光等沒有形體的物。狹義上的物和廣義上的物,都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
 
  (二)物的特征
 
  1.物具有客觀性。
 
  2.物能夠被人力所控制、支配。
 
  3.物具有效用,具有價值。
 
  二、物的分類☆☆☆
 
  (一)動產與不動產
 
  1.含義。
 
  對動產一般用排除法表述: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其他物。
 
  貨幣是特殊動產。已經與不動產相脫離的物是動產,比如一棵樹,被砍伐在地,就由不動產變成了動產。
 
  不動產是指按其性質不能移動或者不能自由移動的物。土地、附屬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著物(林木等)、建筑物的固定附屬設備為不動產。
 
  2.區分的意義。
 
  動產以占有為公示方法,不動產以登記彰顯物權。
 
  動產以交付為轉移所有權的標志,不動產轉移所有權要辦理產權登記,故動產與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和方法不同。
 
  動產無所謂相鄰關系,不動產發生相鄰關系。
 
  (二)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含義。
 
  流通物,是指該物可以在民事主體間自由地流轉,自由地轉移所有權。
 
  限制流通物,是指該物只能在特定的民事主體之間流轉。這種流轉,還要受到行政程序的控制。精神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民用槍支、民用炸藥、金銀(不包括金銀首飾)、鐵軌等為限制流通物。獨 角獸 司法考 試網
 
  禁止流通物,是指該物在民事主體之間不能采用民法方法流轉。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水流,國家所有的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以及贓物、走私物品、黃色刊物、黃色音像制品、禁止生產的物品等是禁止流通物。
 
  2.區分的意義。
 
  流通物可以被民事主體自由地轉讓,能夠成為任何民事主體之間合同的標的物,成為合意之債的標的物。
 
  限制流通物的轉讓,在主體范圍上受到限制,如金銀的原材料只能出售給有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即限制流通物只能作為特定主體之間合同的標的物。
 
  禁止流通物,不能采用民法的方法轉讓。如土地的所有權,只能采取征收等方法轉移所有權。
 
  提問:某甲將盜竊物賣給某乙,某乙不能善意取得。若某乙又轉賣給某丙,某丙能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權?
 
  解析:不能。因為盜竊物是禁止流通物。如果把盜竊物的善意取得作為一般規則的話,就會在客觀上鼓勵盜竊行為。盜竊物不能善意取得,有一個例外,就是在公開交易市場出售,買受人可以善意取得,這樣做是為了維護人們對市場的信任。在公開交易市場出售是禁止流通物轉化為流通物的一種途徑。
 
  (三)特定物與種類物
 
  1.含義。
 
  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質量、構造、性能或者外部特點,這些特點使其能夠與其他物區別開來。
 
  特定物客觀特定物
 
  主觀特定物(如通過選擇將種類物特定化)
 
  種類物是指具有某種物的共同屬性,可以通過數量、度量、重量決定其共同屬性之物。種類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車等。獨 角 獸司法 考試網
 
  種類物特定化以后,成為特定物。
 
  提問:房地產商賣給我一座樓中一套房屋。該套房屋是種類物,還是特定物?
 
  解析:是特定物。在一座建筑物中,任何一套房屋的空間位置都與其他各套房屋不同。
 
  2.區分的意義。
 
  (1)由于合同的性質,某些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賃合同、借用合同等。
 
  (2)合同訂立后,特定的標的物在交付前滅失的,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對出賣人無法強制履行(事實不能);在交付前第三人取得所有權的,由于其不可替代性,對出賣人無法強制履行(法律不能)。對種類物,不存在強制實際履行的法律不能和事實不能。
 
  (四)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1.含義。
 
  可分物是指按物的自然性質,分割后不影響其價值和性能的物,如一袋水泥,分割后,不影響其性能,按分量仍有相應的價值。不可分物,是指按物的自然性質分割后影響其價值和性能的物,如一架鋼琴、一頭耕牛,分割后就喪失了原性能和價值。
 
  2.區分的意義。
 
  可分物在確立所有權人(如共有人分割共有財產)或者出售時,可以對實物進行分割。不可分物在確立所有權人或者出售時,不能對實物進行分割,但可以對價值進行分割。比如,張某可以將自己的一間房屋的價值的1/2出售給李某,使二人共有(按價值共有,不是對作為實物的該房屋,二人各享有1/2的建筑面積)。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五)有主物與無主物
 
  1.含義。
 
  有主物是指該物具有特定的所有權人;無主物是指該物沒有所有權人。
 
  2.區分的意義。
 
  有主物與無主物區分的意義,在于確立對無主物轉化為有主物的規則。該規則稱為先占規則。
 
  (六)主物與從物
 
  1.含義。主物和從物是同屬于一人所有的兩個以上的在使用上有關聯的物,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配合作用的是從物。電視機與遙控器、汽車與備用輪胎等是主物與從物的關系。
 
  主物和從物雖然是兩個獨立的物,但是從物附著于主物,即主物和從物必須發生空間上的聯系。從物附著于主物,兩物也要有可分性,否則就變成一物了。 
 
  提問:房屋中非立式空調是不是從物?
 
  解析:不是從物,而是臨時性附著物。考生要從交易習慣的角度進行判斷。比如你賣房子的時候,沒有義務把空調一并交付。如果空調要交付的話,要單獨作價。
 
  2.區分的意義。
 
  區分的意義,對考生來說,就是要掌握從物隨主物處分的原則:
 
  (1)在買賣中:①交付主物,應當隨同交付從物(《物權法》第115條)。②解除主物,解除的效力及于從物;解除從物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合同法》第164條)。
 
  提問:我買了一整袋米,賣米的農民要把袋子留下,是否有道理?
 
  解析:沒有道理。理由是:第一,包裝物是交易觀念上的從物。第二,交易習慣自動進入合同之中。比如,你買了一頭牛,賣牛的人依照交易習慣不應當把牛鼻繩解下來。
 
  (2)在抵押中,從物應當隨同主物抵押。
 
  (3)在分割財產(如分家析產)時,從物隨同主物分割。
 
  (七)原物與孳息
 
  1.含義。
 
  原物與孳息各自獨立,但在產生上有天然關聯和法律關聯的兩類物。有天然關聯的孳息稱為天然孳息,如牛之牛奶、果樹之果實、母羊之小羊、礦山之礦石等。有法律關聯的孳息,稱為法定孳息,典型的有租金、利息。獨角 獸 司法考 試網
 
  《物權法》第116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例:(2005/三/52)下列各選項中,哪些屬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臺所得租金 B.果樹上已成熟的果實
 
  C.動物腹中的胎兒 D.彩票中獎所得獎金
 
  答案:AD。解析:租金是典型的法定孳息,A當選。未分離的“孳息”不是孳息,排除B、C。彩票中獎所得獎金其實并非孳息,但這是多選題,“錯中選優”,選擇D。
 
  例:小雞是否為雞蛋的孳息?
 
  解析:小雞是母雞的孳息,是雞蛋的轉化物。孳息須與原物相對應。小雞產生后,雞蛋不存在了,因此雞蛋不能成為小雞的原物。雞蛋是原物與孳息的媒介物。
 
  2.區分的意義。
 
  (1)對于買賣來說,原物交付之前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合同法》第163條)。
 
  (2)對于質押來說,質物的孳息,由質權人收取。
 
  (3)對于抵押來說,從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時起,由抵押權人收取孳息。
 
  (4)對于所有權人來說,孳息是他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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