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蹤
(一)宣告失蹤的概念
宣告失蹤,是指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以判決的方式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失蹤的法律要件
《民通》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下落不明是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沒有音訊的狀況。
(三)宣告失蹤的效力
《民通》第21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四)失蹤宣告的撤銷
失蹤人重新出現或通過其他途徑知道了失蹤人的下落,失蹤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撤銷失蹤宣告。的撤銷也是按特別程序進行。宣告失蹤的撤銷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失蹤人重新出現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實。如果失蹤人回到住所、居所、工作單位,或者其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戚、朋友以各種方式知道了真實下落,失蹤人就可以重新親自處理民事關系,或者授權其他人處理。這樣,失蹤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進行民事活動,不需要財產代管人幫助處理債務關系。獨角 獸 司法考 試網
(2)失蹤人本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銷宣告失蹤的申請。失蹤人重新出現后,有權向法院提出撤銷申請,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為申請。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即失蹤人的近親屬、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果失蹤人本人及其近親屬都不提出撤銷申請,法院不能主動撤銷作出的失蹤宣告,雖然本人已經出現,在法律上,該人仍然是失蹤人,不能親自參加民事活動。
(3)法院作出撤銷失蹤宣告的判決。作出撤銷判決的法院應是作出宣告失蹤判決的法院。法院在對失蹤人重新出現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實進行核實后,作出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又稱為推定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以判決的方式推定該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公民死亡:
1.下落不明滿4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民通》第23條)。
(三)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后,發生繼承開始、婚姻消滅、債務清償等法律問題。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四)死亡宣告的撤銷
《民通》第24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民通》第25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因為原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所以要求返還原物的請求權不是物權請求權,而是債權請求權。
撤銷后涉及婚姻問題。
例: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確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請撤銷對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國法律,該死亡宣告撤銷后,甲與乙原有的婚姻關系如何?答案:B。
A.自行恢復
B.不得自行恢復
C.經乙同意后恢復
D.經甲同意后恢復
三、失蹤宣告和死亡宣告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蹤的判決撤銷后,財產代管人的身份也就沒有了,財產代管人應將管理的財產移交給本人,并匯報與財產有關的民事活動。因財產代管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本人造成的損失,財產代管人應當賠償。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決一經撤銷發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體資格不消滅,其仍可享有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獨 角獸 司 法考 試網
(2)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
。3)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則不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4)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該收養關系有效,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