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機關的概念
法人機關,指根據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規定,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個人或集體。
法人機關與代理人不同,法人機關屬于法人的構成部分,法人機關與法人是同一個人格,因此是一元的。而代理制度中,代理人的人格與被代理人的人格是互相獨立,是兩個人格。
二、法人機關的種類
法人機關一般由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三部分構成。其中權力機關是法人意思的形成機關,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它們有權決定法人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問題。執行機關是法人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負責實現業已形成的法人意志,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執行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監督機關是指對法人執行機關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機關,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并非所有法人都要求有監督機關。
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法人機關在其權限范圍內所為的一切行為,均為法人本身的行為,其行為后果由法人承擔。
三、法定代表人
法人為社會組織體,其自身不能自為行為,必須經由自然人代其進行。這種代表法人為法律行為的自然人,就是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為法人機關的一種,代表人基于代表人身份所為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之間的關系并非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其代表權限來自法律或章程的授權。因此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法人參與民事訴訟的,只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自己的身份即可,不需要法人另外授權。法人工作人員代表法人參與民事訴訟的,則必須取得法人的明確授權。獨 角獸 司法 考試網
四、法人工作人員
法人的行為除由法定代表人進行以外,還可以由法人的工作人員完成。法人工作人員與法人在內部關系上一般通過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規范。在對外關系上,法人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多為委托代理關系。
無論法定代表人的行為還是法人工作人員的行為,只要是屬于職務行為的,包括在從事職務行為時致人損害的,均由法人承擔法律后果。對此《民法通則》第43條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8條均有相應規定。對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為,還要明確一點,根據《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法人不能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