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試民法知識解析:法人的終止。2013年司法考試復習已經開始了,獨角獸司法考試網為大家總結了法人的終止這一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復習2013司法考試有所幫助。
1、法人終止
法人的終止,是指從法律上消滅法人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終止主要包括以下原因:依法被撤銷;法人被解散;法人目的實現;企業法人破產;其他原因。
2、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滅時,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依據其職權清理并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系。負責進行清算的個人或組織,稱為清算人,《民法通則》稱之為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的主要任務就是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移交剩余財產。法人的清算屬于非經營性活動,在清算階段,法人僅具有基于清算必要范圍內的民事行為能力,只能進行以清算為目的的民事行為。清算終結,應由清算人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完成注銷登記和公告,法人即歸于終止。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第40條的規定,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故清算為法人終止的必經程序。即使出現了法人終止的原因,也必須經過清算程序,才能使得法人終止。故在清算時或者尚未清算,法人并未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