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是企業之間或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的聯合經營,它是法人參加橫向經濟聯合的主要形式。在聯營中,聯營各方的地位平等,主要通過章程或者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聯營的形式包括:法人型聯營(多個聯營主體共同組成新的經濟實體,聯營主體有法人資格);合伙型聯營(多個聯營主體共同組成新的經濟實體,是合伙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合同型聯營(多個聯營主體按照合同約定獨立經營,沒有組成新的經濟實體)。
在聯營中主要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1、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
所謂保底條款,指聯營一方雖向聯營體投資,并參與共同經營,分享聯營利潤,但不承擔聯營虧損責任,在虧損時仍要求收回投資和獲得固定利潤的條款。保底條款違反了聯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原則,因此保底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如果在虧損時已經收取固定利潤的,應當退還給聯營體。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保底條款時,只是保底條款無效,聯營仍然是有效的。 獨 角獸司 法考 試網
2、明為聯營實為借貸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情形。此種情形,根據我國相關金融規章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允許進行資金拆借,因此這種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情形在實踐中將被確認為整個聯營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后,其中一方應當返還本金,但對出資方約定取得或者已經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但鑒于合同法頒布以后,《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因此實際上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規章已經不能作為確認合同無效的依據。故此問題在考試中出現的可能性不大。